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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招生章程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招生章程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全国统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1848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专科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电力四村9号(西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电力五村50号(东区),邮政编码:400053;重庆市潼南区锦绣大道1000号(潼南校区)。

第十条  我校创建于1953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共建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学校占地面积约1466亩,固定资产总值约为3.8亿元,图书量为50万余册。教职工525人,其中专任教师467人,硕士及以上学历341人。学校开设了32个招生专业,覆盖能源动力与材料、电子信息、财经商贸、旅游、装备制造、资源环境与安全等6个专业大类,现有在校学生10000余人。

章  招生计划

十一 我校2024年计划在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东、广西、福建、陕西、山西、山东、西藏、湖北、湖南、河南、河北、江西、安徽、辽宁、吉林、浙江、黑龙江、江苏、海南、天津、上海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专业为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输配电工程技术、供用电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热能动力工程技术、发电运行技术、核电站动力设备运行与维护、电厂化学与环保技术、新能源装备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分布式发电与智能微电网技术、风力发电工程技术、热工自动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工业互联网应用、智能机电技术、现代物流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市场营销、智慧旅游技术应用、供应链运营、计算机网络技术、移动应用开发、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移动商务等32个专业。我校最终确定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公布信息。 

章  录取原则

十二 我校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录取规则执行。专业安排如下:

(1)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按考生投档专业确定录取专业;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缺额计划参加征集志愿。

(2)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结合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在要求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遵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进行录取。

十三 各专业录取不限外语语种和男女比例,新生入学后,学校开设的公共外语语种仅为英语。

十四 我校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考生身体状况进行审核,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参照行业用人标准按照下列条件录取: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供用电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风力发电工程技术、分布式发电与智能微电网技术等7个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输配电工程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热能动力工程技术、新能源装备技术、环境工程技术、电厂化学与环保技术、发电运行技术、核电站动力设备运行与维护、热工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工业互联网应用、智能机电技术等14个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考生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十五  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加降分政策。

章  收费标准

第十 我校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普通高职专科学费标准:5000-7300元/生?年。

住宿费标准:800-1000元/生?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上级备案、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章 入学与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条 入学安排:考生被我校录取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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