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为15035,办学地点为桂林市中隐西路1号。
第四条 学院办学性质:民办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高专,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招生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等项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学校招生监督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原则与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在生源省招生考试院(办)的组织、监督下进行,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原则,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则,为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各专业计划数根据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则参考考生所填报的志愿调剂录取到相近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自治区有关政策征集志愿、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和民族类别限制。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参照我校相关专业报考要求执行
第五章 奖(助)学政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教育厅、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核批准,我校的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如下:
(1)学费:普通专业收费8000元/年;特殊开设班收费13000元/年;企作合作办学班收费18000元/年。
(2)住宿费:八人间:1400元/年、六人间:1600元/年。(均配有空调,洗衣机,独立卫浴,24小时冷热供应系统)
第七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毕业生在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参加公益活动的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安置机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六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政策,我校每年按规定选送优秀专科毕业生升入广西区内本科院校就读(学制2年)。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审批后的标准进行收取。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联系电话:0773-5581722、5580621。
学院网址:http://www.glhic.com/,咨询QQ:2476267793。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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