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南宁学院”(国标代码:11549),学校办学地址在广西南宁市龙亭路8号(邮政编码:530299)。
第三条南宁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学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
第五条本章程仅适用于南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南宁学院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录取日常事务,主要工作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实际,结合近年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委公布或见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条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执行以下录取规则:
1.专业顺序,分数优先。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报读的第二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依次类推。如总分相同,则按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的排序规则,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实施高考制度改革试点省(区、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2.对“部分专业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我校将视考生服从调剂专业的缺档情况,按照“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3.对“所有专业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我校将按照各专业缺档情况调剂录取。
4.对“不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按“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所报专业已经录满,录取不到该考生的,在征求考生意见后,如同意调剂录取,我校将视专业缺档情况进行调剂录取,考生一旦被录取将不予退档换录;如不同意调剂录取,予以退档。
5.部分专业的录取要求:
(1)因专业特殊性,我校以下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弱视考生:工艺美术、环境设计、新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
(2)建筑学专业学制为5年制,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入学后复试美术(素描和速写)。
(3)艺术类(美术)专业在满足“专业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分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考试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如文化成绩相同,则按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择优录取;若投档文化成绩中没有各省的排序规则,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实施高考制度改革试点省(区、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对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四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二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我校发给加盖学校公章的《南宁学院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须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达到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奖(助)学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奖、助、勤、贷、减”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1.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
2.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生/学年,(二等)3300元/生/学年,(三等)2300元/生/学年。
3.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此外,学校通过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生活补贴和无息助学借款等措施,积极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度12000元/生/学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我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及退费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
1.工科类专业学费为22500元/学年/生;
2.其他类专业学费为20500元/学年/生;
3.艺术类专业学费为24500元/学年/生;
4.住宿费:4人间1650元/学年/生,6人间1350元/学年/生,8人间1012.5元/学年/生。
第十七条考生体检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10〕2号)执行。
第十八条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应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招生联系电话:0771-5900888、5900802(兼传真),网址:www.nnxy.cn,E-mail:nnxyzjb@163.com。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南宁学院负责解释。
南宁学院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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