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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广西艺术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广西艺术学院。学校代码:10607。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南湖校区);广西南宁市罗文大道8号(相思湖校区);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62-1号(西校区)。

第二条 学校性质:广西艺术学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办于1938年1月,2012年11月成为文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全国7所艺术类综合性普通本科高校之一,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教育部确定的全国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高校,国家批准的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广西特色优势高校,广西博士点立项建设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单位。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艺术学院;证书种类:硕士研究生颁发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本科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专科(高职)颁发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学制及招生计划

第五条 我校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专科(高职)专业学制为3年。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除广西以外,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视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安排招生计划。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和专科(高职)专业按照分省分专业计划进行招生。

第七条 我校根据招生专业及生源情况拟定本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具体详见我校招生资讯网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2018年本、专科(高职)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五章 招生范围

第八条 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文理兼招,除音乐学(音乐教育)以舞蹈为主、表演(歌舞表演)以舞蹈为主专业外,其余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本科非艺术类专业和专科(高职)专业按分省分专业计划面向部分省(区、市)招生。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规定的报考条件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六章 入学考试

第九条 我校2018年本专科招生专业、考试科目等按照《广西艺术学院2018年本、专科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省(区、市)考生报考的本科专业,如涉及到考生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统考有达标要求的,按考生高考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考试中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科目缺考或考试成绩为零的,不能取得该专业考试的合格资格。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录取时使用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报考我校专科(高职)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录取时直接使用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

第十三条 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按照高考所在省(区、市)规定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有关规定参加文化课入学考试。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五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凡填报我校本科专业(除风景园林、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外)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资格,并且高考文化成绩(以下简称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专业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由我校根据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自行划定,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报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艺术类本科专业

(一)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美术学(理论类)、艺术设计学、艺术史论、美术学(美术教育)、美术学(文化管理)、音乐学(文化管理)。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二)按文化、专业成绩6:4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广播电视编导(中英校际交流项目)、影视摄影与制作、舞蹈学。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6:4的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综合分=文化成绩×(300/文化满分)×60%+专业成绩×40%的计算方式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数换算,将文化成绩按比例换算为满分为300分的成绩,即文化成绩×300/文化满分;第二步,权重分配后相加,换算后的文化成绩占60%,专业成绩占40%,即换算后的文化成绩×60%+专业成绩×40%)。其中综合分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三)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除以上(一)、(二)项专业以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专业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四)填报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予以优先录取的专业:绘画(中英校际交流项目)、绘画(中美校际交流项目)、动画(中英校际交流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中英校际交流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中美校际交流项目)、广播电视编导(中英校际交流项目)、播音与主持艺术(中英校际交流项目)、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以上(一)、(二)、(三)项对应专业录取办法执行。

二、非艺术类本科专业

我校风景园林、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等四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招收普通本科文、理科类考生。录取时,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普通文理二本线后,分文、理科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第十七条 凡填报我校专科(高职)专业志愿的考生,须取得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资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该省(区、市)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各省的规定执行,如考生所在省无相关规定的,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3:7的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综合分=文化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满分)×30%+专业成绩×70%。计算方式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数换算,将文化成绩按比例换算,即文化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满分;第二步,权重分配后相加,换算后的文化成绩占30%,专业成绩占70%,即换算后的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其中综合分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第十八条 录取时,严格按照成绩排序,遵循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调剂录取到相同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第八章 录取要求

第二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要求。另外,根据我校艺术类专业培养需要,部分专业(方向)身体条件要求为:美术设计类专业要求无色盲;音乐(含演唱、演奏、作曲、录音)、舞蹈、表演类专业要求听觉器官无疾病,肢体无残疾等妨碍学习和表演的疾病;音乐表演(演唱)、音乐表演(流行音乐)以演唱为主、表演(歌舞表演)以演唱为主专业(方向)要求身高男生≥4250px、女生≥3950px,演唱类专业要求发声器官无疾病;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要求男女生比例为1:1。

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高考体检结果、专业志愿和专业要求,择优录取。如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报专业(方向)的要求,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及志愿,调剂到同一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考生应根据自身条件及成绩慎重选择专业。

因各省对不同学科申报教师资格人员身高等条件要求不同,对今后有意向申报教师资格的考生,在报考前予以了解后慎重选择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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