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英文名称:Guangdong Technion - Israe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241号;邮政编码:5150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及博士
第七条 办学性质: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引进以色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大学。学校是以色列理工学院的中国校区,严格执行以色列理工学院的学术要求和教学方法,采用全英文教学。学校师资全部由以色列理工学院按其标准在全球范围内选聘,旨在培养具有报国情怀、全球视野、创新能力、人文素养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者。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颁发证书。学生入学后即注册:
(1) 以色列理工学院学籍;
(2) 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学籍。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及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
(1)以色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2)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3)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监督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16个省(市)在本科第一批或一二本合并后的本科普通批次按照普通高考录取模式,完全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2024年设立的本科专业包括:
(一)材料科学与工程。本专业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学院学术标准进行培养和考核,外方专业名称为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二)化学工程与工艺。本专业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学院学术标准进行培养和考核,外方专业名称为Chemical Engineering。
(三)生物技术。本专业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学院学术标准进行培养和考核,外方专业名称为Biotechnology and Food Engineering。
(四)机械工程。本专业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学院学术标准进行培养和考核,外方专业名称为Mechanical Engineering and Robotics。
(五)数学与应用数学。本专业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学院学术标准进行培养和考核,外方专业名称为Mathematics with Computer Science。
(六)化学。本专业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学院学术标准进行培养和考核,外方专业名称为Chemistry。
注:上述中文专业名称来自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用于高考志愿填报及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以色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采用英文专业名称。
第十七条 选考科目要求:
1.对于实行“3+3”及“3+1+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为必选“物理”+“化学”。
2.对于实行文理分科的高考省份,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为“理科”。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市)招生委员会按照理科/物理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在其他省份,对于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的要求,以生源省(市)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在无投档总分排位的省(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数学单科成绩、高考物理单科成绩/理科综合成绩、高考外语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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