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北京农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是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包含研究生(含专业硕士)和本科,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北京农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北农路7号。
第六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严格程序、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组建招生委员会,并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农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国际学院院长、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校友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农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北京农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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