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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招生章程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招生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2623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广从北路2004号;邮政编码:5109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问题。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科类/历史类、理科类/物理类),艺术类(含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书法类、播音与主持类(含粤语)等统考及校际联考类、艺术校考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投档规则确定招生计划和调档比例等。

十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普通类(文科类/历史类、理科类/物理类等)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无排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以相应招生省份相关工作规定为准。

第二十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无排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以相应招生省份相关工作规定为准。

(二)艺术类校考专业招生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专业测试成绩,发放相应“专业测试合格证”。对于取得我校相关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在思想政治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规定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志愿及艺术校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在艺术校考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文化分成绩相同时,则优先录取文化分排位较高者(不分文理)。对于要求相应省级统考成绩合格后才能报考高校相应专业校考的省份,文化课成绩必须满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线,且相应省级统考成绩合格。从第一志愿开始,计划未完成时,认可各省省级统考相关或相近子科类的合格成绩及其他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此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志愿组内或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专业录取无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本校在新高考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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