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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招生章程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章程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招生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23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锦洞路168号;邮政编码:5109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含文科类/历史类、理科类/物理类等),艺术类(含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含粤语)、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等统考及省际联考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投档规则确定招生计划和调档比例等。

十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类(文科类/历史类、理科类/物理类等)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无排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以相应招生省份相关工作规定为准。

第二十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无排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以相应招生省份相关工作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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