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北金融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及河北省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河北金融学院;学校代码:11420。
学校前身是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创办的保定银行学校,2007年更名为“河北金融学院”。学校是华北、西北地区唯一一所具有鲜明金融特色的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是河北省优先发展的金融人才培养基地,是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
第五条 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号,邮编:071051。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普通专科;学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金融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根据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的情况,与各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相关政策执行,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对所有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即:首先根据计划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择优录取;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后计划有缺额时,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志愿;若计划仍有缺额,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部分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照该省级招办要求制定录取规则。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在浙江省,我校按照该省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各专业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无法满足非英语语种考生学习,请广大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住宿费标准:800元/年·生或1200元/年·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奖励、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已建立起“奖、贷、助、补、减”的工作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网址:http://news.hbfu.edu.cn/zsw
电子邮箱:hbjrxyzsb@163.com
招生咨询电话:0312—3338287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河北金融学院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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