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防科技大学无军籍地方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无军籍地方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是中央军委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高等教育院校,也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我校校本部位于湖南省长沙市。
第三条 我校招收培养的无军籍地方本科生全部在我校长沙校区就读,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无军籍地方本科生毕业后就业方式与地方高校相同。
第四条 我校无军籍地方本科生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实施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校无军籍地方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作整体部署,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与相关学院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招生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遴选组建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招生组,招生组在招生工作办公室指导下在各省开展宣传、咨询、报考、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我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各省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防工业部门人才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无军籍地方本科生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无军籍地方本科生在本科一批次实施录取(批次合并的省份,按照各省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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