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于2004年1月确认,由南华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衡阳市。现有红湘、雨母两个校区。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
邮编:421001
联系电话:0734–8281933、8160511
传真:0734–828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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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网址:http://csxy.usc.edu.cn
第四条 学院办学涉及工学、医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和艺术等8大学科门类;学院面向全国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学院2020年的招生专业16个。
第五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南华大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船山学院院领导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南华大学船山学院董事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章程和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解释有关招生政策问题,录取通知书的印制及寄送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九条 2020年学院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学院安排不超过我院本科招生计划1%的名额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高考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学院设定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学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对进档的普通文理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要求,且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则实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湖南省内进档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我院官网中的录取确认系统填写确认录取信息,未确认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学院认可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加分。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期间的短信平台、语音电话号码与录取确认系统将公布在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官方网站首页,请考生切勿盲目轻信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报考我院环境设计专业的美术类考生,须省级美术统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美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省级美术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依次优先录取省级美术统考成绩高者、外语成绩高者。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四章 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南华大学船山学院网站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建立了包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友奖助学金和各种专项奖助学金等多种形式的奖励、资助的助学激励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生在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颁发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随之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由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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