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办学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069号
主管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办学层次:专科
院校国标码:12601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院简介: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简称:湘警职院)是2003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湖南省司法厅主办主管的全省唯一一所政法类警察体制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创建于1981年,经历了湖南省劳改劳教中等干部专业学校、湖南省司法警官学校等发展时期。在40余年的办学历程中形成了以校训“厚德重法,崇文尚武”为核心的警院精神,凝练出了“忠诚果敢、奉法自强”的校风,“博学善导、育警树人”的教风和“勤学苦练、文武兼修”的学风,警务化管理贯穿教学育人的全过程。学院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完备、校风学风优良,在职教职工有高级职称72人、中级职称119人,博士研究生2人、硕士研究生164人,“双师型”教师106人,建有司法应用、司法技术两个省级一流特色专业群。目前,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6000人,在职教育培训每年8000人次。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对象为湖南籍(学籍和户籍)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院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院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院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我院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过程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院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2024年面向全国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计划编制的相关规定,根据学院办学实际及社会经济发展,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实际情况、就业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分省分专业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院具体在各省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待分省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我院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2024年招生专业及学费标准为: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收费标准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收费标准 |
580601 |
刑事侦查技术 |
5460元/年 |
440406 |
建筑消防技术 |
4600元/年 |
580604 |
司法信息安全 |
5460元/年 |
510207 |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
4600元/年 |
580501 |
刑事执行 |
5460元/年 |
580504 |
司法警务 |
5460元/年 |
58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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