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办学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国标码:12303
办学类型:民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证书种类: 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简介: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创建于1997年,1998年迁址长沙市岳麓区,2000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为高职专科学校;2005年升格为本科院校;2015年学校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23年学校顺利接受教育部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湖南,辐射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秉承“至善至美 自立自强”的校训,视教育教学质量为学校的生命线,确立了创建“高水平教学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意识和较强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2024年面向29个省份招生,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围绕服务教育强国建设,以服务地方经济和就业为导向,优化招生结构,加大理工科招生比例,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贫困或录取享有度低的省(市、区)。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服务地方经济和市场需求的思路进行学科专业布局,现有9个二级学院,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艺术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八个学科门类,开设有47个本科专业,8个专科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见附表,所有专业严格按照学校2024年上报湖南省发改委备案并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日语。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均无身高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时,实行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视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考生相关科目、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按规定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均无特殊要求,统招本科和专科的招生计划优先满足考生第一志愿。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体育类、表演类考生,考生专业成绩以其所在省(市、区)联考(统考)成绩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认可各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分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再次排名。依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定分数级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助学金:学校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设置校奖学金,校奖学金的奖励额度为500~30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的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手续,贷款金额为16000元/年,学生工作处学生科负责办理学生助学贷款在学校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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