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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

招生章程

湖南文理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文理学院是一所多学科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专业涵盖文、理、工、农、史、法、经、管、教、艺10大学科门类。

第三条  学校设有文史与法学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艺术学院、师范学院、数理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体育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计算机与电气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16个教学院,1个独立学院---芙蓉学院。

第四条  2021年招生专业有:汉语言文学、新闻学、历史学、法学、电子商务及法律、英语、日语、商务英语、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制药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工程、地理科学、旅游管理、地理信息科学、生物科学、水产养殖学、农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动物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自动化、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土木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音乐学、舞蹈编导、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专业(其中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五年,其它专业学制四年)。

我校分别与加拿大菲莎河谷大学、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普韦布洛分校合作举办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国标代码10549)

第七条  办学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315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的日常招生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3.协助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复测、复检)。

4.上报有关招生数据,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和党委巡察督查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2021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组织本科招生,详细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以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高考英语满分为150分的省(市、自治区),英语专业考生高考英语笔试成绩需110分以上(含110分),商务英语专业考生高考英语笔试成绩需100分以上(含100分)。高考英语满分不是150分的省(市、自治区),按150分制折算。英语口语不作要求。

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未填报该专业志愿的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暂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为:

通文理类专业:按照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先后、投档成绩高低依次排序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生源省份没有统一同分排序规则的,按以下规则录取: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若外语分数也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含在考生所在省份为文史类专业的兼招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理工类专业(含在考生所在省份为理工类专业的兼招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②体育类专业:按专业志愿先后、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高低依次排序录取。若投档成绩包含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则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只包含文化成绩或专业成绩,则折合成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③艺术类专业:认可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统考(联考)成绩。按专业志愿先后、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高低依次排序录取。若投档成绩包含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则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只包含文化成绩或专业成绩,则折合成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联考)成绩×70%)后,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在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且专业成绩也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3+3”高考模式的省份,录取原则为:

(1)北京、上海、海南、天津采用“院校专业组”模式进行录取,其中:

①普通类专业:按照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先后、投档成绩高低依次排序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生源省份没有统一同分排序规则的,按以下规则录取: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若外语分数也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它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②体育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按照第十九条对应原则进行录取。

(2)浙江、山东采用“专业+院校”模式,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3+1+2”高考模式的省份,录取原则为:

(1)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采用“院校专业组”模式,按照第十九条对应原则进行录取。

(2)辽宁、重庆、河北采用“专业+院校”模式,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3)2021年我校拟招生专业选考科目分组情况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3+1+2”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在所有成绩、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教育部和生源地有关政策,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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