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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法依规录取新生,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 国标代码:13249;在鄂招生代码:3337。学院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学本科独立学院(教发函[2004]12号)。开设有临床医学、麻醉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制药工程、公共事业管理、信息资源管理、软件工程12个本科专业。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生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健全校内外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对招生工作人员招生行为的监督制约,努力维护招生秩序和考生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不断提高学校招生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知名校友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改革学校招生体制机制;确定招生规模,制定招生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定各专业(类)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聘请具有相当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公众媒体记者、关心本科招生工作的学生家长为社会监督员,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一起,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719-8875333 纪委监察处电话:0719-8891077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邮政编码:442000 学校网址:www.yhgj.hbmu.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按教育部规定,学院预留计划数量为本科招生规模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共同决策”的原则,在录取过程中,按照“除体检受限或不同意专业调剂外,考生进档不退”的录取规则,根据实际投档情况确定预留计划的使用数量。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生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院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按考生报考专业的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再依次安排第二志愿,直至专业计划完成。如有同分,则理科考生参考其理科综合成绩,文科考生参考其文科综合成绩。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其录取规则做以下说明: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市、区)考生的录取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院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原无志愿但经调剂进档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安排。不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专业培养需要,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我院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院医学类专业如临床医学、麻醉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药学、制药工程等本科专业。学院将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有上述身体缺陷的考生,学院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或经考生本人同意将其转入非医学类专业就读。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的准考证原件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向学院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严格按湖北省有关文件要求,并经十堰市物价部门审批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酌情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院建立完备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其中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及省政府各类奖助学金、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绿色通道”,在校期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新生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办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可以自愿办理大学生健康平安保险全方位助困帮扶措施。

第七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生所学专业学制年限收取费用。住宿费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按800-1200元/生·年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郑重提示考生和考生家长:我院招生办公室不预测我院在各地的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与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考生和考生家长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院的正式承诺。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我院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 最终解释权归属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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