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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武汉音乐学院。学校代码:11524。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邮政编码:430060。法人代表:胡志平。

第五条  办学层次、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委员会,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专业建设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下达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高考文化课录取分数线均按照750分制标准划定。高考文化课满分非750分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先按750分制折算(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750 )。海南省高考文化课成绩按照原始分750分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2021年我校招生各专业录取办法:

专业

录取办法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音乐心理与治疗、钢琴调律)

湖北省考生按照艺术本科(一)统考音乐学类选择平行志愿模块填报志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音乐学(戏曲音乐)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音乐学(音乐教育)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30%)。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录音艺术(音乐音响导演、音乐编辑与制作)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30%)。

音乐表演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舞蹈表演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舞蹈学

湖北省考生按照艺术本科(一)统考舞蹈学类选择平行志愿模块填报志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舞蹈编导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8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20%)。

第十二条  成绩同分的录取办法

(1)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音乐心理与治疗、钢琴调律)、舞蹈学专业: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音乐学(音乐教育、戏曲音乐)、录音艺术、舞蹈编导专业、非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音乐心理与治疗、钢琴调律):总结构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舞蹈表演、非湖北省考生报考舞蹈学专业:专业结构成绩相同,则按专业结构成绩中分值比例最高的科目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上述成绩仍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公布的2021年度高考加分政策。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湖北省考生报考公布了在湖北省招生计划的招生专业(方向)。招生专业(方向)和计划以《湖北省招生考试》公布的为准。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其他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专业(方向)。

第十四条  学校各招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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