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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

招生章程

华中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中农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邮编430070。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类型。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精神,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核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选拔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等机构组成。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执行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执行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收集、统计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起草普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解决方案;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和发布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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