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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

招生章程

武汉工程大学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0490”,法人代表王存文,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学校设有武昌校区(武汉市雄楚大道693号)和流芳校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

第四条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其招生工作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文理类、艺术类高考生。

第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为 (027)87002966(兼传真),网址:http:// zsb.wit.edu.cn。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考试均须参加由考生所在地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不超过1:1.05。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以上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拟录取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计划未录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是: 考生专业总成绩以该考生所在省联考总成绩为准,按当地政策规定,择优录取,若无明确规定的,我校将按照考生文化总成绩的40%与专业成绩总成绩的60%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所含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直至批次线。

第十九条 独立学院本、专科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当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由相关省(市、自治区)招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我校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查询网址:http://zsb.wit.edu.cn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需交纳其他服务性费用。学校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性收费等按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按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进校后可持相关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每学年都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设有贷学金和勤工助学金。奖、贷、助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手册》实施。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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