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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明水校区 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文东校区 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531-68622721)。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 2018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工程、公安情报学、网络安全与执法七个本科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其它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山东省内考生,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6年9月1日后出生)。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高校招生政审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合格。

第十六条 政治条件。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政治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第十七条 身体条件。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体检不合格论。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2.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第十八条 体能条件。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参加体能测试,且成绩合格。测试项目和合格标准见下表:

性 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 子

50米

7″1以内

1000米

4′05″以内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

立定跳远

2.2米以上

女 子

50米

8″6以内

800米

4′00″以内

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

立定跳远

1.5米以上

备注:表内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

第二十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规定,山东警察学院招生计划预分到各市,在考生政审和面试体检体测均合格的基础上,分地市、男女、文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同时兼顾男女比例和地市分布等因素。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收费标准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学费:4800元/年·人;住宿费:600~1200元/年·人。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上述各类收费,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山东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68622756

电子邮箱:zs@sdpc.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200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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