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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

招生章程

枣庄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枣庄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枣庄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枣庄学院(学校代码:1090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市中校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1号

薛城校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民生路1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枣庄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一)普通(普文、普理)类专业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生源地规定的位次确定原则,择优录取。若生源地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二)体育类专业

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三)艺术类专业

1.山东省内艺术类专业

美术类、舞蹈类、音乐学、书法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等专业使用相对应的山东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2.山东省外艺术类专业

使用生源省份相关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进档后,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四)春季高考

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五)录取过程中涉及到综合分的,综合分算法与投档成绩使用的综合分算法相同。

(六)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完成全部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录取之后,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七)山东省属公费师范生和市级委培师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专业(本科)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八条 我校不设单科成绩限制。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入学资格审查与复查:新生报到时,我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并在入校后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枣庄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2023年被我校专业(方向)录取的学生,在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资格审核后,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时,只使用专业名称,不带专业方向。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对以枣庄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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