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8年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445。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山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办学地点: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长清湖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18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本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份和港澳台地区招收本科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一)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1.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在江苏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必测科目要求为4C1合格,选测科目要求为BB。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1)美术学、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摄影、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生源省份美术统考(联考)成绩(山东省考生统考成绩需在前1.5万名(含)以内),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美术类统考(联考)成绩确定录取专业;美术类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投档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2)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各省统考(联考)成绩,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高考文化成绩确定录取专业;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投档成绩、专业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3)音乐与舞蹈学类(含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学(男)、舞蹈学(女)、舞蹈学(体育舞蹈)、舞蹈学(健美操)、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面向山东省内招生使用校考成绩,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校考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其余省份招生使用生源省份相关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确定录取专业;专业校考或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投档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4)音乐表演(校企合作)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6+高考文化课成绩×0.4)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投档成绩(综合分=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体育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四)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完成全部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后,在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同类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
第十四条 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据国家、省出台的学生资助相关政策精神,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通过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86182201、86182202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www.zsb.sdnu.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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