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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教育招生秩序,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1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精神,结合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044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大学路1950号;邮编:274000。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专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历史沿革: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创建于1950年,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现有大学路、康复路、雷泽湖三个校区,占地面积1200亩;校舍建筑总面积34.52万平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21.4万平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2753.15万元;图书馆纸质图书88.43万册;已建成现代智慧校园,实现有线和无线网络无缝隙全覆盖,行政、教学、招生、学生、人事、财务、后勤、图书等服务与管理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办公自动化。建设有功能强大的信息化教学平台和较为完善的信息化教学资源库,并与校园网络系统对接,创建了“处处能学,随时可学”的信息化学习平台。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1600人。

第九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具有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现有专任教师590人,附属医院、行业一线兼任教师283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25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3.56%;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务的168人,占28.47%,其中具有正教授称的27人;“双师型”教师367人,占专任教师的62.20%,“名师名医”特色鲜明,有30余名学校专任教师是菏泽市医药卫生行业的学科带头人。拥有临床医学专业、护理专业、药学专业、医学检验技术4个省级教学团队,山东省教学名师、省级优秀教师14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3人。现有国家级、省市级专业学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国家评审专家等56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人,山东省卓越医师1人。教师教学理念先进,紧跟现代医学教育技术的发展步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近五年参赛省级及以上各类教学比赛获奖96项。

第十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专业及课程设置适应社会需求,特色鲜明、重点突出。现有临床医学系、护理系、药学与生物制药工程系、医学技术系、基础医学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等12个教学单位。开设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眼视光技术、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共、预防医学、健康管理、医学营养共17个专业。临床专业为全国首批职业院校健康服务类示范专业点,临床医学专业和护理学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临床医学、护理和助产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现有健康照护(含护理、助产、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临床医学(含临床医学、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专业)两个省级品牌专业群,拥有临床医学、药学、助产、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教学团队等四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拥有省级精品课程29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4门。牵头完成《临床医学专业国家教学标准》和《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专业国家教学标准》制定,牵头完成山东省《中医康复技术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和《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参加了临床医学和护理两个专业的国家级教学资源库建设。

第十一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实验实训教学资源丰富,校内设有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机能学实验教学中心、形态学实验教学中心、临床技能实训中心、护理技能实训中心等15个校内实践基地,实训基地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管理科学规范。现有直属附属医院1所,直属康复养老护理中心1所,拥有非直属附属医院3所,拥有包括上海长海医院、天津西青医院、鲁南制药、南京常青藤养老服务、山东盛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00余处校外合作基地。

第十二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近5年来先后承担教育部、省和市级教科研课题89项,其中教育部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研究4项,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及社科基金各1项,获省市级以上奖励66项,国家授权专利25项。发表论文507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20篇,被SCI、CI等收录68篇。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学术专著142部,其中主编、副主编和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58部。《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报》为中国高职高专核心期刊。

第十三条 学校办学理念先进,校风学风优良。学校坚持以服务社会和适应医疗卫生事业需求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遵循医学教育规律,突出医学专科教育特色,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内涵发展、加强教育质量工程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永恒的主题。致力培养医德高尚、基础理论扎实、临床实践能力强、一专多能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面向基层的应用型专业人才。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一直名列全省同类院校前茅,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得到社会、学生及家长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第十四条 2009年学校顺利通过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学校先后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校园、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先进单位、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全省卫生科技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山东省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山东省“五四”红旗团委、菏泽市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菏泽市花园式单位、山东教育慈善奖先进单位、山东省高校工委“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核准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八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渠道向考生公布。

第十九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录取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二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进行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先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征集志愿、第二志愿或调剂志愿考生。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参照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2.对于进档考生,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4.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我校投放计划的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学校招生咨询电话等。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对体检和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以录取专业为准,原则上不再作专业调整。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和《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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