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类型:师范院校 院校隶属:江西省教育厅 所在地:江西 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王安石大道99号 联系电话: 0794-8768666 学校网址:www.fzpec.cn 学校简介: 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办) 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创办于1977年,2005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崇仁师范挂靠东华理工大学,成立东华理工大学行知分院。2018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办公厅备案设立为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座落在素有“才子之乡”“文化之邦”的美誉的江西省抚州市王安石大道99号,占地面积945亩,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距南昌市100公里。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高扬师范教育旗帜,坚持“以德为本、全面发展”的育人思想,形成了“团结、勤奋、务实、创新”的优良校风,为社会培养输送了20000余名毕业生,培训中小学校校长200多人、中小学各科骨干教师近4000人。目前在校生有6900余人、教职工200人。绝大多数毕业生默默耕耘在教育战线,还有部分毕业生供职于市内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我省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学校现开设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语文教育、艺术教育、科学教育5个专业,拥有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和各专业教学所需实训室。图书馆藏书 24万多册,报刊杂志 近260余种。 学校十分重视学生就业工作,与江西省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中心建立长期的联系和合作,保证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学校在深圳、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地建立了稳定的就业网络。学前教育毕业生就业供不应求,就业率达95.9%,其他专业学生就业率也高达90%以上。 五年一贯制大专前三年,学生按国家政策免学费就读,其中一、二年级15%在校生还能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高考大专生、五年一贯制大专生后两年根据有关规定按比例评定“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 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王安石大道99号 奖学金设置 1、根据在校期间品德表现和学业成绩,按比例评定“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另外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比例评定“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均); 2、每学年末评选“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其奖励条件和名额如下: 1、三好学生(5%-6%) 2、优秀班干部(3%-5%) 3、优秀团员(3%-5%) 4、优秀团干(20%-30%) 5、优秀毕业生(2%) 困难生资助办法 主要根据“帮困助学”与“育人成才”相结合原则,由学工、财务等部门提供相关服务,视具体情况实施奖、助、贷、勤、免等资助办法,为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创造良好条件: (1)学校根据国家对贫困大学生贴息贷款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提供服务(6000元/年); (2)学校设立特困生补助基金,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扶助,比例为在校生5%,扶助金额分别为每学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3)学校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月发给薪酬。 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要 一、学校名称: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类专科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四、1.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5519 2.江西省考生报考代码:8526 3.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 4.办学层次:专科(大专) 5.颁发文凭及证书:全日制国家统招计划专科(大专)文凭,同时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相应考试,成绩合格、身体健康可办理教师职业类相关证书(如教师资格证、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普通话等级证书等)。 五、学校地址:江西省抚州市王安石大道99号 邮编:344000 六、学校基本概况: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隶属抚州市人民政府。学校自创办以来,已有40多年的师范办学历史。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8年面向江西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江西省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九条: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2018年新生报到须知。最终以抚州市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服从江西省录取批次安排。执行江西省划定的分数线。 第十二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投档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江西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德育考核合格。身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四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江西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身体健康,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 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十八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九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扶贫助学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一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第一学历本科文凭。 第二十二条:在校学习期间还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度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九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0794-8768666 (传真):0794-8768666 第二十八:学校录取信息通过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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