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成立于2001年,是由江西中医药大学和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创办,经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一所本科独立学院。学院办学特色鲜明、办学理念先进,获批为江西省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院校。
第三条 学院位于素有“南昌后花园”和“小庐山”之美誉的江西省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校园占地面积470.41亩,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良,建有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现代化教学实验大楼,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等基础设施配套完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院在招生录取期间设立由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人带队的招生录取监察小组,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 学院国标代码13437,在江西省招生代码为8311,招生计划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本科统招计划,学院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情况和社会需求,编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官网、指定刊物和学院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根据当年招生具体情况,经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学院有权调整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2020年面向全国30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市场营销、保险学共十一个本科专业,涵盖医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科学设置招生预留计划。学院预留招生计划控制在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已投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学院根据生源情况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商定具体调档比例,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根据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的考生,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才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第一志愿未满,才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学院将调档线上所有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不分专业级差进行排队,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学院则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若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仍然相同,再依次根据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
第十四条 对已调档的考生依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逐个录取,依次分配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相应分数段且未录满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专业要求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改革省市考生专业限选科目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合格,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考生专业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医学类专业培养特点,患有色弱、色盲(含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不能录取医学类相关专业,入档考生将由学院专业调配至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不能录取医学类相关专业外,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也不予录取,学院将按退档处理;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或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或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均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费,医药类专业学费为14500元/生·学年,保险学、市场营销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学年,其他收费标准将于新生报到前在《新生入学须知》和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在新生入学报到前,如相关部门核准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院现有奖助体系如下:
1、奖学金说明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开设的“绿色通道”先行报到。
入校后,我院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2、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8000元/生·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生·学年
(3)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生·学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生·学年,三等奖学金500元/生·学年,单项奖学金200元/生·学年。
3、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生·学年,二等3300元/生·学年,三等2200元/生·学年。
(2)勤工助学金:学院拨专款设立勤工助学金。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月发放200—300元不等的勤工助学金。
(3)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相关文件的精神,学院制定了贫困学生救助制度,如临时伙食补贴发放制度、临时困难补助等。
4、生源地助学贷款: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生源地申请最高限额为8000元/生·学年的助学贷款,目前已在江西、河南、江苏、福建、吉林、湖北、陕西、甘肃、山西、湖南、重庆、山东、广东、贵州、内蒙古、广西、云南、安徽、青海、海南、宁夏、河北、四川、黑龙江、新疆、辽宁等省(市、自治区)开展实施。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贷款的新生,请在入学前按相关要求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细则详见与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或咨询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设有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5、“绿色通道”制度:
持有家庭所在乡镇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新生,入学报到时可先行办理入学手续,之后学院根据核实情况,分别采取上述“奖、贷、助”不同措施,共同做好学费缴纳工作。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0791-86563917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入学新生,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经学院核实,属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取消学籍注册。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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