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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院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

2.学校代码:13436

3.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4.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5.办学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共青城市青年大道7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院领导、普通教师、学生、校友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招生就业处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确定的招生计划总数,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

第七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学校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招“阳光工程”。

第十条  学校鼓励考生报考,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投档录取政策。

第十一条  非艺术类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无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学校在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辽宁省、河北省、江苏省、湖北省、湖南省、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招生各专业选考科目的具体要求,以上述省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具体投档录取原则按上述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进档考生,按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政策录取;不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都合格的情况下,按所在省(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底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学籍管理及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对报到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要求进行入学资格、身心状况的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如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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