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校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院名为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国标代码为13430,上级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学校成立于1985年,2002年由南昌大学申报举办,经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教育部确认为一所本科综合性独立学校。
第三条学校办学地址位于江西省共青城市南湖大道465号,现有在校生8000余人,校园占地面积1014亩;学校现有专任教师354名,其中副高以上职称78人,硕士以上学位为181人。
第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本科颁发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专科颁发南昌大学共青学院专科毕业证。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拓展和实践能力锻炼,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较强能力和技术研发推广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有以主要领导杨湘杰、王鹏程为组长,常务副院长杨红彬为常务副组长,副院长彭斌、沙易卉、冯文勤、院长助理刘娟为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计划与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纪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议学校招生政策,对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招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学校2023年本专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792-4342912
电子邮箱:838059110@qq.com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的办学资源、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招生就业处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各省市招办并向社会予以公布。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学校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条学校设有18个本科专业和12个专科专业,2023年面向11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历届高中毕业生,按各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校网站或各省《报考指南》。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原则上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学校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不需要英语口试成绩。学校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本省为本科院校第二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美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专业成绩认可各省招办组织的统考成绩,录取时要求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按各省美术类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出现专业同分情况时,按照文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艺术类新生入校后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复测,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入学要求,或与统考时水平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分,原则上均可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如因政策原因不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则录取专业按考生进档的先后批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投档。如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则按志愿顺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已填报志愿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线上生源依然不足的则按照各省市招办政策进行降分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录退;在投档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成绩排队录取;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院将使用预留计划追加录取。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奖、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条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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