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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招生章程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2024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院名为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6013430,上级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学院成立于1985年,2002年由南昌大学申报举办,经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教育部确认为一所本科综合性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院办学地址位于江西省共青城市南湖大道465号,现有在校生10000余人,校园占地面积1014亩;学院现有专任教师400名,其中副高以上职称80人,硕士以上学位244人。

第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本科颁发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专科颁发南昌大学共青学院专科毕业证。

第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院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新生邮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院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拓展和实践能力锻炼,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较强能力和技术研发推广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副院长副组长,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计划与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纪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议学院招生政策,对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招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学院2024年本专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院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792-4342912

电子邮箱:838059110@qq.co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学院现有的办学资源、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招生就业处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并向社会予以公布。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学院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条  学院2024年计划面向11个省、市、自治区招收14个本科专业和5个专科专业的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历届高中毕业生。按各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院网站或各省《报考指南》。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省级)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院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学院外语公共课教学培养使用的语种为英语,原则上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非英语语种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请慎重考虑;学院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不需要英语口试成绩。学院本科的录取批次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美术类专业招生在本省不分历史和物理科目组,采用综合成绩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生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则同时投档。

学院美术类专业招生在外省录取时,认可当地招办组织的省统考成绩,要求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按各省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按照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条  美术类新生入校后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复测,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入学要求,或与校考时水平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分,原则上均可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如因政策原因不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则录取专业按考生进档的先后批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投档。如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则按志愿顺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已填报志愿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线上生源依然不足的则按照各省市招办政策进行降分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对于符合学院录取标准的考生,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高考文化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投档时按以下规则排序: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则同时投档;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院将使用预留计划追加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奖、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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