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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

招生章程

北京服装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地址:樱花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芍药居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1号;牡丹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29号;昌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文化路1号。

第四条 学校是我国第一所以服装命名,以“以艺为主、服装引领、艺工融合”为办学特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层次人才。本科层次招生类别包括:艺术类、普通类。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中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表演(服装表演)、表演(广告传播)专业在省级统考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校考,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计划。艺术类专业中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动画、绘画、绘画(学校美育)、中国画、雕塑、摄影专业不组织校考,认可省级艺术类统考成绩,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普通类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北京市“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编制分区招生计划。

第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份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相关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专业(类)特点,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专业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考生不予录取,服装设计与工程、工业设计、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广告学、传播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表演、摄影、绘画、中国画、雕塑、公共艺术专业色觉异常‖度(俗称色盲)考生不予录取,服装设计与工程、工业设计、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广告学、传播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文化产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表演、摄影、绘画、中国画、雕塑、公共艺术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蓝、绿、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学校录取时参考。

第十五条 艺术类校考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表演)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计算文化考试分时均不计入总分;不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和普通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使用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等作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及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录取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如果需安排同一录取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专业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理工类专业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改革省份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份录取时,考生档案将由生源省份招生考试机构按其相关规定按专业或专业组的模式进行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具体分组及专业选科要求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理工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考生须符合生源省份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艺术类考生须参加对应省级艺术类统考成绩合格,报考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还需取得北京服装学院美术与设计类校考合格证,报考表演专业还需取得北京服装学院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

第十九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一)美术与设计类专业

1.组织校考的专业

包含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3个专业。均面向全国招生(不含港澳台),不编制分省计划,文理兼收,不限选考科目。符合报考条件,校考合格,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和安排专业。

按照上述原则录取后,招生计划如有剩余,将进行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办法为:校考成绩排名在校考合格考生总数前10%的考生(如有小数向下取整),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至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5%(如有小数向上取整)。按校考成绩择优录取,额满为止。破格录取名单在报名系统面向校考合格考生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者,将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对考生高考文化课无单科成绩要求。文化过线校考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时按相对文化成绩(文化课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控制线)高低排序;如仍然相同,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

2.不组织校考的专业 

包含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动画、绘画、绘画(学校美育)、中国画、雕塑、摄影10个专业(方向)。认可省级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成绩,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对应科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省级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合格,按照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投档规则择优录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录取时如有特殊要求,学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未明确综合分计算公式的,按照“文化课成绩与艺术类统考成绩加权后各占50%”计算综合分。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按相对文化成绩(文化课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控制线)高低排序;如仍然相同,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

(二)表演类专业

包含表演(服装表演)、表演(广告传播)2个专业方向。均面向全国招生(不含港澳台),不编制分省计划,文理兼收,不限选考科目。符合报考条件,校考合格,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按照上述原则录取后,招生计划如有剩余,将进行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办法为:考生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至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如有小数向上取整)。按校考成绩择优录取,额满为止。破格录取名单在报名系统面向校考合格考生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者,将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对考生高考文化课无单科成绩要求。文化过线校考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时按相对文化成绩(文化课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控制线)高低排序;如仍然相同,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北京市“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北京市“外培计划”要求艺术类专业考生外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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