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2024年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和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工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昌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4136013421(学校标识码),8237(江西省代码)。
第六条 办学性质、层次和类型:民办;普通本科、专科;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条 办学定位: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条 学历学位: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颁发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 办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狮子山大道99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南昌工学院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以及就业与招生处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顺利进行;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招生工作咨询、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就业与招生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就业与招生处、教务处、校纪委及各二级学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小组。该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南昌工学院就业与招生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与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共同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程置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之下,同时接受江西省招生主管部门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南昌工学院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时,严格遵循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以及近年来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学校还将综合考虑相关省(区、市)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以确保招生来源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旨在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经相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根据各生源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对跨生源省(区、市)招生计划及生源省(区、市)内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南昌工学院招生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具体招生批次及类别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或查阅我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进档考生,若其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阅档中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退出该专业所产生的缺额计划不顺延替补。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历史组(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为序依次比较,物理组(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不含加分。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艺体类专业文理兼收,录取原则如下:
(一)我校艺术类专业认可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遵循各省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开展录取工作。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将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于其他艺术类专业将依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文化成绩总分排序择优录取,文化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各省有具体录取规则,按该省录取规则执行。
(二)体育类专业认可生源省(区、市)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以文化成绩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各省有具体录取规则,按该省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单科成绩比较,单科成绩不含加分。
我校对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均按教育部及有关省份高考加分、降分政策执行,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使用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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