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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学院

招生章程

景德镇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景德镇学院(教育部国标代码10894)

办学类型:全日制综合性本科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办学地点:江西省景德镇市

第三条 学校2019年面向全国29个省(市、区)招收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纪检监察审计室、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工处及各院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制定招生计划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并根据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的公布。各省(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所有计划均向社会公布,学校不作预留。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报请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内的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和生源省招委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第一志愿考生专业。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录取批次内,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根据生源情况,经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我校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依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认可所在省(市、区)的统考(联考)成绩,录取原则以执行生源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为先。如生源所在省(市、区)艺术类专业无具体录取规则,我校按照进档考生以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名次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成绩排序名次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认可所在省(市、区)的统考(联考)成绩,录取原则以执行生源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为先。如生源所在省(市、区)无具体录取规则,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序名次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符合各省(市、区)优惠加分政策的,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招生计划数在录取时不设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奖、助、贷政策

第十九条 奖学金的设置

1、国家“三金”:每年国家根据我校人数设立一定比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4000元/年.生,二等3000元/年.生,三等2000元/年.生)。

2、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奖:300-1000元/人.学期,获奖比例占班级人数的15%.

第二十条 助学金的设置

1、困难补助: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及自下而上评审的原则,学校安排专门经费用于资助困难学生,分三个等次:一等1000元、二等600元、三等400元。

2、勤工助学:学校拨出专项经费,在助管、助教、后勤服务和公益性劳动方面设立一定岗位,安排贫困学生勤工助学,150-200元/人.月。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凭入学通知书到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事宜,每学年1000-8000元/人 。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将颁发景德镇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专科毕业生将颁发景德镇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及地址

1、招生就业处电话:0798-8336008、8334044(传真)、7210096、7210098

2、学校网址:http://www.jdzu.jx.cn

3、手机微网:http://msite.eol.cn/1562/index.shtml

4、微信公众号:jyzs6008(景院招生就业)

5、邮箱:jcc_zjc6008@163.com

6、学校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红塔路

7、邮政编码:33300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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