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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

招生章程

福建警察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警察学院(国标代码11495)是福建省唯一一所担负着培养公安、司法高等应用型警务人才的警察院校。办学层次为大学本科,学制四年。

第三条 学院系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省公安厅主管,省教育厅负责业务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 学院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招生工作;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实行全程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学费标准

第六条 2017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面向本省招收本科公安专业、司法警察专业和普通专业学生。公安专业有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五个专业;司法警察专业有监狱学一个专业;普通专业有法学、行政管理、信息安全三个专业。各专业招生计划详见福建省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根据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要求,学院在招收公安、司法警察专业考生时,须经过政治审查和面试(含体能测试),于本科提前批录取。面试时间、地点及要求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或详见我院招生网公告。面试(含体能测试)一般安排于公布高考成绩后10日内进行。

第七条 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行政管理专业学费5200元/学年,监狱学、法学、信息安全专业学费4800元/学年(闽价费〔2014〕183号)。

第八条 代办费管理及相关费用的清退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四章 公安、司法警察专业考生要求

第九条 政治要求: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并经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

第十条 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5年9月1日后出生),未婚。

第十一条 身体要求:

(一)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实际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85%。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二)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或缺陷;无鸡胸、驼背;无纹身、少白头;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严重静脉曲张;无腋臭,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三)左右眼单眼裸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嗅觉灵敏,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四)肝功能要求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五)具有其他身体缺陷的,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合格。

第十二条 体能要求:连续参加立定跳远、10米×4往返跑、1000米(女生800米)跑三个项目的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测试项目男 生女 生
立定跳远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立定跳远10米×4往返跑800米跑
合格标准≥2.2米≤11〞6≤4′35≥1.5米≤12〞6≤4′30

第十三条 女生比例不高于招生数的15%,具体详见福建省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十四条 各专业限英语语种。

第五章 普通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五条 普通专业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不限男女生比例;无须经过面试;外语限英语语种。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公安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我省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审查、面试、体能测试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面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审档合格后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有退档则计划缺额在出档考生中按前述规则递补录取。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我省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审查、面试、体能测试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审档合格后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九条 普通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我省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录取规定。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分数级差。

第二十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电子档案身体条件不符合我院专业录取规定或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佩带学员标志,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颁发福建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2017年招收的公安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执行。其它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学院网址:http://www.fjpsc.edu.cn

招生网址:http://210.34.112.99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邮编350007)

咨询电话:0591-83532647 83532691

招办电话:0591-83463987 邮箱:fjjyzsb@qq.com

监督举报:0591-83421360 邮箱:fjjcxyjw@163.co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福建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变动,以《福建省2017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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