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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

招生章程

福建警察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警察学院(国标代码11495)是福建省唯一一所为福建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培养高等应用型人才的警察院校。办学层次为大学本科,学制四年。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省公安厅主管,省教育厅负责业务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 学院主校区(首山校区)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另设荆溪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招生工作;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实行全程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费用标准

第六条 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公安专业、司法警察专业面向福建省招收高中毕业生,普通专业面向福建省及其它部分省份招收高中毕业生。公安专业有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国内安全保卫、禁毒学、治安学、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等九个专业;司法警察专业有监狱学一个专业;普通专业有法学、行政管理、信息安全等三个专业。各专业招生计划详见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七条 学费: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国内安全保卫、禁毒学、治安学、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行政管理等十个专业5200元/学年,监狱学、法学、信息安全等三个专业4800元/学年(闽价费〔2014〕183号)。

第八条 住宿费:以学年收费,每间宿舍均安装空调,按住宿条件分为900元、800元和500元三种,另加收空调费用70元(6人间)、50元(8人间)。

第九条 代办费管理及相关费用的清退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条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福建省物价部门批文为准。

第四章 公安、司法警察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要求,学院在招收公安、司法警察专业考生时,须经过政治考察,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简称面试),于本科提前批录取。面试地点为首山校区,面试时间一般安排在7月初,具体时间及要求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或详见我院招生网公告。

第十二条 政治考察:经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表》中的内容要求进行政治考察,考察意见为合格。

第十三条 年龄要求: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第十四条 身体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68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指数: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体重指数(kg/m 2)=体重(kg)÷身高2(m2)]

(三)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无口吃,无色盲、色弱,嗅觉灵敏,两耳无重听。

(五)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或缺陷;无驼背;无文身;无罗圈腿;无明显八字步;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无各种残疾。

(六)血压正常。

(七)具有其他身体缺陷的,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合格。

第十五条 面试要求: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第十六条 体能测评:表1各测评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表1 体能测评项目及合格标准

男子

测评项目

可测次数

合格标准

女子

测评项目

可测次数

合格标准

50米跑

1次

≤9〞2

50米跑

1次

≤10〞4

立定跳远

3次

≥2.05米

立定跳远

3次

≥1.5米

1000米跑

1次

≤4′35〞

800米跑

1次

≤4′36〞

引体向上

1次

≥9次/分钟

仰卧起坐

1次

≥25次/分钟

第十七条 女生比例占招生数的10%,具体详见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十八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普通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九条 普通专业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不限男女生比例,无须经过政治考察、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2019年各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公安专业录取原则:执行福建省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面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在审档合格考生中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同等优先,再按文、理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单科排列顺序以福建省规定为准。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有退档则计划缺额在出档考生中按前述规则递补录取。

第二十二条 司法警察专业录取原则:执行福建省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在审档合格考生中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同等优先,再按文、理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单科排列顺序以福建省规定为准。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有退档则计划缺额在出档考生中按前述规则递补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招生省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录取规定。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二十四条 对电子档案中身体条件不符合我院专业录取规定或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佩带学员标志,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救助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操行考核、体能测试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颁发福建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公安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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