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大学(国标代码10386),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重点大学。
第三条 学校现有福州市旗山、怡山、铜盘和厦门市集美、鼓浪屿以及泉州市泉港、晋江等多个校区,办学主体位于福州市旗山校区。第一年在福州市铜盘校区培养的学院专业有经济与管理学院(含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公共管理类、物流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电子商务专业)、外国语学院(含英语、日语、德语专业)、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含社会学、应用心理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法学院(法学专业)、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智能电网信息工程、储能科学与工程专业)、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学院(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机器人工程专业)、计算机与大数据学院(软件学院)(含计算机类、信息安全、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软件工程专业)、数学与统计学院(含数学类、经济统计学专业)、土木工程学院(含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运输类、工程管理、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智能建造专业)和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含应用物理学、电子信息类、电子科学与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先进制造学院(闽台合作办学专业)办学点位于泉州市晋江校区,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含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工业设计专业)办学点位于厦门市集美校区。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考试中心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举报渠道,严防招生权力寻租。校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福建省招生专业及计划具体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课程或做课程替代等,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填报。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新疆“民考汉”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外语考试。
第十条 学校对口支援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和重庆市万州区定向招生计划,以及美术类面向厦门和石化类面向泉州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上述地区连续3年高中学籍并实际就读、且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受限情况详见附件《福州大学本科招生体检要求》)。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和专业技能复测,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学籍。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录取(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2.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成绩排序规则确定同分考生位次;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该批次同分排序规则确定同分考生位次,如该批次无同分排序规则,参照普通本科平行投档批次执行;如仍相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4.福建省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口试需合格。
5.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相关省份(市),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山东音乐学专业考生须取得我校指定的专业联考合格证并报考我校。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语文、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为三科选考科目总分之和)、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并在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之间设级差2分(百分制综合分)。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综合分满分为100分
美术类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
音乐学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
注: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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