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天津中医药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中医药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中医药大学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中医药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3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鄱阳湖路10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是原国家教委批准的唯一一所中国传统医药国际学院。2020年,名誉校长张伯礼院士荣获“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校设有静海团泊校区、南开玉泉路校区。主校区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湖畔,占地2600余亩,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
学校现有全日制本科生12001人,研究生4034人,留学生559人。设有医、理、文、管、工、教育6个学科门类,共计31个本科专业。拥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6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中医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5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不断完善“中医药+”和“+中医药”的专业布局和课程体系,奋力开创以质量为内涵的高等教育新局面。现有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药学、中药制药、临床药学、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市场营销9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药学、药物制剂、中药资源与开发、医学实验技术、食品卫生与营养、应用心理学、汉语国际教育7个天津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有国家级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3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项目3个;教育部中药学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1个;教育部工信部中药制药现代产业学院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拥有直属附属医院4所,建筑面积约55.51万平方米,编制病床数4005张。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全国优秀教材特等奖1项;国家级大学生医学技术技能大赛金奖2项。
学校坚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现有在编教职工3967人。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其中1人为兼聘),国医大师2人,全国名中医5人,教学大师奖获得者1人。拥有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国家“特支计划”教学名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教育部创新团队、科技部创新团队等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学校坚持以科学研究及转化为优势。拥有国家中医针灸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部共建组分中药国家重点实验室、现代中药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现代中医药海河实验室等40余个国家级、省部级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拥有中药学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中医内科学和针灸推拿学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23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9个天津市“十三五”重点学科、2个天津市一流学科、3个天津市顶尖学科、3个优势特色学科群、3个服务产业特色学科群。学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项、二等奖12项;省部级科技重大成就奖1项,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各类科技奖项100余项。
学校以中医药对外教育为特色。组织研究制定的《世界中医学本科(CMD前)教育标准》已由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正式发布,成为全球第一个中医药教育国际标准。学校是教育部“教育援外基地”、教育部和外交部“中国东盟教育培训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和“首批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建设单位”、世界中联“一带一路”中医药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天津),并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合作举办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荣获“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奖”最佳国际合作项目提名,两校国际教育合作被列为中英两国卫生领域的国家战略合作之一。
学校秉承“进德修业,继承创新”校训,以“传承与创新协同,科研与服务并举,以质量求内涵,全面协调发展”为发展方针,以“做精医学,做强药学,做实健康相关专业,做大社会服务”为发展战略,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中医药大学。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本科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面负责、全程监督学校的招生工作,决定招生工作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3年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数的1%,以用于各省(区、市)平行志愿的录取调节。
第七条:学费收取按天津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440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类专业:54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5800元/生/学年;临床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依据房间床位数收取,四人间标准为:1200元/生/学年,六人间标准为:700元/生/学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3年新生入学报到须知》。中医学(“5+3”一体化)、中医学(“5+3”一体化)中医儿科学、中医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9年制)的研究生培养阶段,按照天津市规定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遵从志愿”为原则,即在同一科类(或专业组)、相应批次的省(区、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专业志愿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当投档成绩与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如无明确规定则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条:内蒙古考生,依据当地招生办法,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广东、湖南、湖北、辽宁、福建、重庆、河北、江苏、海南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录取时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如无明确规定,该专业录取规则为按照考生文化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天津市考生按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临床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录取无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无专业调剂环节;英语高考成绩满分为150分的省市,考生所得分数不得低于110分(满分为其他标准的省市,参考该比例执行)。考生需具有较好的听力与口语能力和化学基础。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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