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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报考须知
时间:2024/6/23 13:47:33 浏览次数: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

  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面向广东省生源提前批本科(公安类专业)招生总计划2642名,其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郑州警察学院、南京警察学院等5所部属公安院校招生计划1042名,广东警官学院招生计划1600名。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下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未参加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的,或者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中任何一项不合格的,不予录取。为保障广大考生的报考权益,现将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公布如下,请考生知悉。

  一、报考资格条件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2024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广东省户籍(以高考报名时户籍所在地为准);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在广东省参加高考;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二、志愿填报及入围名单公布

  志愿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按照广东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网上填报志愿。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根据考生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入围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环节的考生名单,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招生计划的3倍,并在广东省公安厅官方政务网站(gdga.gd.gov.cn)和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eea.gd.gov.cn)公布。

  三、政治考察

  (一)基本流程

  政治考察工作依托广东省公安院校招生智慧政审系统,采取考生填报、系统比对、网上核查、档案审核、走访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由各地公安机关开展考察、审核,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作出考察结论。考生填报、上传信息资料务必真实、准确、完整,若存在瞒报、漏报、误报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况,则政治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由考生自行承担取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后果。未在广东省公安院校招生智慧政审系统上填报的考生,取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录取资格。未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网上填报志愿的考生,在广东省公安院校招生智慧政审系统填报的信息无效(志愿填报系统与招生智慧政审系统为不同系统,请考生注意区分)。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时间为6月25日至6月30日,补充填报时间为7月3日至7月4日)登录广东省公安院校招生智慧政审系统(https://gdga.gd.gov.cn/zhzs/),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受处分或者违法犯罪情况、家庭成员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信息,并填写《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政治考察考生现实表现鉴定意见表》(请下载附件1),填写完成后扫描为PDF文档,自行上传至系统。家庭成员户籍在外省的,须上传该家庭成员户口本扫描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扫描件;家庭成员户籍在外省,已故或难以为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须上传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有关其现实表现的证明;家庭成员户籍在外省且未满14周岁的,上传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扫描件即可。家庭成员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须上传该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居留地有关政府部门关于其现实表现的证明文件扫描件;家庭成员户籍在国(境)外且未满14周岁的,上传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即可。

  (二)内容标准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具有以下具体情形的,政治考察结论不合格:

  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

  2.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3.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4.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

  5.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

  7.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8.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受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团纪、党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

  9.曾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10.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1.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

  13.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14.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籍、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期限内考生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

  15.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

  16.社会信用情况较差,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7.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18.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对考生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

  19.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考生的家庭成员具有以下具体情形的,其本人政治考察结论不合格: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

  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4.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5.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考生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考生的家庭成员因上述第1项情形,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考生的政治考察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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