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处分通报 今年3月初,河北沧州市第一中学(下称沧州一中)12名高中生因在校携带或使用手机陆续被劝退,随后引起热议。22日,沧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已经确定该校12名高中生因携带或使用手机被劝退后暂未返校,教育局已介入调查。 昨日上午,多名被劝退学生家长称,已多次找学校协商未果,孩子至今没有返校。昨日,沧州一中微信公号就此事件发布声明称,维持对12名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严肃执行校规,体现了学校为大多数学生负责的担当。” 一学生手机放音乐被劝退 “孩子不该上高中玩手机,但就这么被劝退了,我们还是接受不了。”高一学生小志的父亲季先生说,3月9日下午4点下课后,孩子给家里打电话时被学校发现,当天就通知家长领孩子回家,17日正式接到学校通知“被劝转学”。 小志告诉新京报记者,“今年2月29日,老师只在班上简单说过‘以后玩手机就要被劝退’。3月9日,我身上没钱了,趁下课时间,给家里打了个电话,就被学生处的人发现了。” “我们家孩子下课时候,拿着手机还没有打电话,就被学生处工作人员发现了,被通知劝退。”高三学生小曹的父亲告诉新京报记者,3月15日前后,学校正式通知家长给孩子转学,高三学生可以回沧州一中参加高考,但是不能返校学习。 “我家孩子在课余时间练舞蹈时,用手机放音乐,学生处工作人员看到之后,就通知家长领孩子回家。”高二学生家长左女士称,接到通知后,12名学生的家长曾找学校协商让孩子返校学习,均被拒绝。 多位家长还称,2014年下半年,沧州一中曾与联通公司合作允许学生带手机,许多学生因此购置了手机。现在学生又因在校携带手机被劝退,家长们感到疑惑。 季先生说,孩子被通知劝退后,自己和其他家长多次问学校劝退学生的依据,相关工作人员当时回复称,“学校学委会上,校长提出‘用手机的学生就要被劝退’后,参会人员没有反对,就通过了。” 校方承认此前允许带手机 20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沧州一中校长刘月廷和办公室律姓主任,未得到明确回应。 22日,沧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回复称,目前已经确定沧州一中12名学生因携带或使用手机被劝退在家,教育局已就此事介入调查。 昨日,沧州一中就此事发布声明。声明中称,沧州一中2014年9月搬迁新址,在校生人数达6000人,管理模式由原来的走读变为现在的全封闭全寄宿制管理。 声明称,一开始学校允许学生带手机,和联通公司合作,是为保障学生与亲人通话。 “联通公司免费提供定制手机,学生自愿选择使用。此定制手机可定时开通信号、不能上网、只能打接电话;为便于管理,禁止学生自带手机进校园。自2014年10 月开始,部分学生开始使用定制手机。但在使用过程中我们发现,该手机并未达到学校限时使用、不能上网等要求。因此,校方与联通公司商定,2014年11月 开始,停止使用定制手机,增设磁卡电话,满足学生亲情通话需求。” 昨日,高一(3)班 小志的班主任韩老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此前,学校和联通公司确实定制了一款只能打电话发短信的手机,限定中午和下午下课半小时左右有信号,后来发现 联通公司不仅没有准确限制信号,该手机还能上网,学校才规定“学生在校带手机如被发现,将留校察看”。 校方维持12学生违纪处理 今年,禁令升级。声明中称,搬入新校区后,先后出现多起因手机引起的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问题,如有学生利用手机登录不良网站,个别学生甚至利用手机偷拍他人隐私或下载色情图片、视频;有学生利用手机在考试中群体作弊;有学生乱拉电线为手机充电,造成安全隐患;很多学生晚休后用手机上网、聊天、听音乐等,严重影响了自己和他人的休息。很多家长通过各种渠道向校方多次反映,强烈要求校园禁止携带和使用手机、MP3、iPad等。 “我校积极回应广大家长的关切,决定严格处理学生使用或携带手机问题,并将相关要求通过家长会、班会和《致家长一封信》多次告知广大师生和家长,这一举措深得广大家长的正面回应。” 韩老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2月29日当天,已当着全班同学的面,传达了学校的上述规定。几天后,小志带手机被学校发现,便被劝退了。 昨日,多位被劝退学生的家长称,孩子们被劝退后,家长一直向各级教育部门反映此事,至今没有接到返校通知。 沧州一中声明称,此次处理12名手机违纪学生,学校是在多次告知、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为维护大多数学生利益而做出的无奈之举。”事后,校方已将情况向市教育局做了详细说明。 沧州一中表示,将维持对12名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严肃执行校规,体现了学校为大多数学生负责的担当。教育不是万能的,惩戒本身也是一种教育。” 焦点 劝退“玩”手机学生合理吗 专家认为违反教育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梳理发现,广西、江西等地都曾有学生因持有手机,被学校开除。事后媒体采访校方,校方多解释“用手机影响学习环境”。 此后,学生被开除事件多无后续报道。 记者检索发现,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实施的《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不应以停课、劝退等形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 该细则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研究作出;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认为,依照教育法的授权,沧州市第一中学在行使作出劝退或变相开除学籍处分时,应该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沧州市第一中学仅因 为学生携带或使用手机就劝退或变相开除学籍,于法无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携带或使用手机行为属于应该开除学籍、剥夺受教育权的行为。在合理性上,要求行使 权力的部门在达到管理目的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伤害,同时还要合乎情理。学校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加强管理等软手段进行解决。 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沧州一中所规定的“学生在校带手机一经发现,将被劝退,甚至被开除”。处罚过重,违反了教育法等法规。 熊丙奇解释说,当前的校规制定存在着共同的问题,学校总以为把校规告诉学生,让学生遵守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却不知这本身就存在问题。“根据教育法规定,校规应该由学校、学生、家长共同来制定,学校单方面制定的校规往往带有强烈的行政意图而不是教育意图,其结果是没有维护学生的利益,效果也可能适得其反”。 王殿学和熊丙奇建议,对于这一处分,学生可提出申诉,当地教育部门应介入调查。“被劝退的学生可向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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