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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扩招第二次考试招生章程
时间:2019/12/3 22:27: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   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   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2053)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新区学院路999号   (邮政编码:150025)   第三条学院概况: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是1998   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   龙江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是教育部、建设部技能   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是国家首批28所示范性   高等职业院校之一。学院的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   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工程造价、   建筑设计技术等6个专业被评为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级重点   专业,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给排水工程技术、   建筑工程管理、材料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等6个专业   被评为地方财政支持的省级重点专业。学院前身是由1948   年建校的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学校和黑龙江省建筑职工大学   合并组建而成,2000年后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和黑龙   江省纺织工业学校先后并入学院。学院设有8个系4个教学   部,44个专业,学院教师中正高职52人(教授48人),副   高职198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人;国家“万人计划”   教学名师1人;省级教学名师9人,省级教学新秀奖2人,   省级教学能手奖1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   师等26人;全日制在校生1.1万余人。   第四条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   科)   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   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就业处。   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   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   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   生工作。   第三章入学考试及录取原则   第七条对于此次扩招退役军人考生免予文化素质考   试,由我院根据本院专业培养要求组织结构化面谈,依据面   谈成绩分类录取。结构化面谈满分为200分。   第八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根据   招生计划、考生志愿,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同一志愿报考我院未满足志愿录取的考生中,服从专业调剂   的,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   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进行退   档处理。   第四章新生入学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   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   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   院和银行合作为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   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   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院招生就   业处取得联系,以便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院的招生政策、   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   行查询。   第十二条学院对省内所有参加此次高职扩招院校的   测试成绩予以互认。在第一阶段未被其他高校录取的考生,   可以向我院(未完成计划专业)提出入学申请,经我院考核   (审核)通过后,由我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向黑龙江省招生考   试院提交拟录取的考生信息,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   核通过后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   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451—8591500085915700   招生网址:http://zs.hict.org.cn   招生咨询邮箱:zs85915000@163.com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省招生管理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   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   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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