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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2018/12/21 22:04:15 浏览次数:

广东东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广东东软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2574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学城

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要求并获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广东东软学院毕(结)业证书并报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证书种类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东软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广东省录取批次:本科批次、专科批次。省外各层次的录取批次:按照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为了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理科类、文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东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东软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理科类、文科类本、专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则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我校文理科普通类本、专科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无其他语种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投档成绩按照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2.5*60%计算总分。美术类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综合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综合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我校与印度韦洛尔理工大学、美国东南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美国德州卫斯理安大学、英国哈德斯菲尔德大学、英国西英格兰大学、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等多个国家高校开展联合培养项目,有“3+1”或“2+2”等学制模式。考生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相应的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七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理科类、文科类本科层次的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理科类、文科类专科层次的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的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根据数字艺术系专业特点,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请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本科层次:软件工程专业、网络工程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电子商务专业、物流管理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为20,000元/年,财务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商务英语专业、日语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动画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数字媒体技术专业、环境设计专业学费为24,000元/年,软件工程(联合培养)、电子商务(联合培养)、财务管理(联合培养)专业学费为30,000元/年。工商管理专业创新班学费为80,000元/年、工商管理专业普通班学费为24,000元/年。

专科层次:软件技术专业、信息安全与管理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为18,000元/年,软件技术(联合培养)专业、电子商务(联合培养)专业学费为30,000元/年。

住宿费除工商管理专业创新班5,000元/生/年,其余均为3,000元/生/年,开学前一次性缴纳。

具体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参见《广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及2018年各省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我校设立“华天奖学金”、“东软·亿达一等奖学金”、“东软·亿达二等奖学金”、“东软·亿达三等奖学金”、“留学进步奖”,学生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上奖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各类奖助学金标准分别从每人500元到10000元不等。

为帮助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习生活的学生,学校成立了助学基金,贫困学生可向大学生服务中心(SSC)申请,经审查、考核符合申请条件者可得到东软助学基金的资助,同时为贫困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党委

联系人:左斌

监督电话:(0757)86684605

传真:(0757)86684612

电子邮箱: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86684502、86684503、86684508

传真:(0757)86684501

学校网址:http://www.nui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w.nuit.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东东软学院于2018年3月19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广东东软学院2018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广东东软学院授权广东东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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