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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事宜的通知
时间:2013/11/22 22:19:18 浏览次数:

各州、市、县(区)、青海油田招考办公室,省属各高校:

  现将我省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时间:2013年12月10日至20日(省外借读高中考生待放假后由考区集中安排时间报名)。

  全省报名信息于3月4日-6日收集。报名信息进入省级信息库后,不再接受补报。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符合省招委“青教招委〔2000〕007号、青教招委〔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青招委〔2013〕4号”文件规定的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及要求;

  3.身体健康;

  4.高中毕业。中职(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除报考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外,只能报考“对口高职”。

  (三)下列人员不准报考:

  1.高中、高等学校在校生;

  2.在非应届毕业年份参加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3.未参加完学业水平考试全部科目的(高考前审查);

  4.上一年高考时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

  5.因触犯刑法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报名办法:

  1.报名工作由考区招生办公室负责。

  2.户口在就读中学所在州(县)的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初审报名,再由考区招办复审;省内跨州(县)借读高中毕业生,回户口所在州(县)招办报名(西宁市四区户籍的应届毕业生在就读中学报名);往届毕业生和省外借读高中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州、县(区)招办报名。

  省内应届高中毕业生不准在非户籍地报名;往届高中毕业生不准在补习学校或原毕业中学报名;省外借读高中毕业生不准在省内中学报名。

  报考“对口高职”的应届中职毕业生在就读学校集体报名,由学校负责考生的资格初审,由学校所在辖区招办终审并安排考场;往届中职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招办报名。

  3.州、市招考办公室对辖区考区招办、中学的高考报名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管理。

  4.报名时,考生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就读高中学校的证明(证明是否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是否考完、能否正常毕业)。往届生还要提供在补习学校的证明(在家复习的由家长单位出证明)、以往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档案(含报名表、资格审查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高中阶段学籍档案等)。

  省教育厅、州(县)在省外集体办班学生的报考资格,按照责任机制由办班单位审查并负全责,注册号由省招办编定后发至考区招办,考生在报名时填写到《报名登记表》上。

  应届毕业生的《资格审查表》和户口簿由所在中学收齐后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审查盖章;往届毕业生、省内跨州(市、县)就读高中毕业生、省外借读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表》和户口簿由考区招办收齐后交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盖章。最后由考区招办做出复查结论。

  报名时对考生现场拍照(免冠、半身、白色背景、彩色、证件照格式)。不准翻拍照片、不准粘贴照片、不准复制学业水平考试库照片。

  考生本人信息要与其学业水平考试库信息、省外借读高中注册库信息、户籍库信息核对。若发现照片不一致,按冒名(冒充)报考处理。在考试录取中出现冒名(冒充)者,由考区招委会负全责。

  5.已报名学生的基本信息要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主要内容为:姓名、毕业中学、加分条件、限报类型、考生父母及就业单位。公示方式为:省招办在《青海招考指导》、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示省外借读高中毕业生及考区招办审查通过的高考生名单;报名点学校对报名初审合格考生名单在报考区招办前在校内公示;考区招办对复审合格考生名单按报名点打印后在考区范围相关宣传媒体和原报名点公示。

  6.同一考生在不同考区重复报名的要取消考试资格。

  (五)被高校录取的新生用身份证号向教育部注册,考生必须准确填写、细心校对号码,否则在学历认证时查找不到与考生本人身份一致的信息、高校不发给毕业证。

  二、报名要求

  (一)省招办于12月5日前提供报名程序(高考报名程序、学业水平考试库信息核对程序)、报名用表格。

  (二)考生报名电子信息由考区负责收集录入。要重点核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学业水平考试号(注册号)、报考科类、应试卷种、考试类型、户口类型、照顾条件、限报类型、考生父母亲基本信息等项目。省招办接受考区修改信息报告的截止时间是2014年6月6日前。

  报名信息以数据库信息为准,报名登记表电子表格打印件要一式两份,由考生本人签名确认,学校和考区招办盖章后,一份装入档案,一份交给考生本人做核对用(考生每修改一次信息就要重新确认一次,有过修改的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要注明“作废”字样后由考区招办留存备查,录取结束半年后销毁)。考生和家长要对自己确认的信息负责。《报名登记表》原件由考区招办保存。

  (三)户口簿必须是公安部门统一入网的打印本。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必须提供考生及家庭成员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上面要由落户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州、县(区)公安局加盖户口专用章。将户口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上变更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不予报名,责任由变更部门承担。

  (四)省内高职院校按“五年制”录取入校,2014年将直升高职(专科)的学生须参加高考报名,报名工作由所辖考区招办负责,报名号段向省招办普招处申报。

  高等学校同意预录取的保送生要在户籍所在地考区招办参加报名,建立电子信息库;单考单招、“专升本”考生在招生院校报名,建立电子信息库。

  (五)考区、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报名和享受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及照顾条件客观、翔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时遵守规定,服从管理。

  (六)考区招办对考生报名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不得将考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与招生无关的部门或机构,否则一旦造成对考生的诈骗行为或经济损失,将严肃追究考区招办的责任。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往届生、省外借读高中生由乡镇、社区或借读、补习学校负责作出鉴定)。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信息中,不得只填写“合格”或很简单的评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体检

  (一)报名学生须参加体检。体检时间由考区确定。体检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青教招委〔2003〕1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教招委〔2010〕7号)、《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注意:体检中取消“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体检表》中的“肝功能”所对应的“转氨酶”栏不能为空)

  (二)体检由考区招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并对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结论要告知考生本人(必须让考生看体检结果),以免因信息错误导致考生落选。录取过程中,对体检结论有异疑的考生进行复查,由省招办确定终检医院,并作出最终裁定。

  《体检表》扫描时间另行通知。

  五、资格审查

  (一)在青高考报名条件严格按照省招委“青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2011〕42号、〔2013〕4号”文件执行。

  (二)资格审查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青教招委〔2008〕48号)精神,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政策不偏差,确保资格审查工作和谐有序。

  由考区招委会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核查,并对各自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州、市招考委员会对辖区考区的资格审查结果最终审查把关并负总责;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的考生要做出核查结论。

  (三)州、市招考办要加强协调,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察制度。对报名中出现的有关违纪违规考生严格清查;对省外借读生的注册资格作进一步核查,对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注册资格者要取消。重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

  (四)资格审查分四个阶段进行:报名过程为第一阶段,对所有报名学生的户籍、学籍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在青报考资格者不予报名;高考前为第二阶段,对已报名学生的资格进行核查,对举报、可疑对象的户籍、学籍进行摸底和走访调查,尤其对户口簿、迁移手续的真实性进行比对,不符合条件学生在发放《准考证》前报省招办注销;高考结束至建档阶段为第三阶段,对上线考生尤其是高分考生进行严格审查;招生录取过程为第四阶段,对预录取考生进行最终审查,不符合条件者退回考区招委再次复查后,向省招办做出最终报告。

  (五)对招生政策和我省报名录取条件的宣传解释工作由考区招办及中学承担,需要省上做出解释的政策性问题,要逐级行文请示。同时要认真做好对考生、家长的疏通工作,严防串联和聚众上访。

  (六)对在省内县(市、区)间存在户口迁移过程的考生,考区招办之间要相互支持配合,或通过省招办协调,相关考区招办要协助搞好调查工作,严防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三地间的户口转移过程,篡改或变更身份后在我省高考。

  六、体育类专业考试报名

  体育类专业考试报名、考试工作由青海师范大学承担。省招办主要负责政策落实和监督指导,不直接参与报名、考务组织和管理工作。参加体育类专业考试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考区招办出据报考证明(写清楚2014年高考报名的考生号)。报名、考试等具体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公布。专业考试报名、考试地点在青海师范大学。

  专业考试不合格者,按普通类编排(中职生按“对口高职”编排)。

  七、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

  参加教育部批准可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院校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考区招办出据报考证明(写清楚2014年高考报名的考生号)。参加我省的艺术类专业全省统考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考区招办出据报考证明(写清楚2014年高考报名的考生号)。全省统考报名、考试等具体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公布,报名、考试地点在青海师范大学。

  艺术类专业考试不合格者,按普通类编排(中职生按“对口高职”编排)。

  八、报名考试费

  文化考试费每名考生每科次缴纳23元,按五科次缴纳(综合科目按两科次收取),“双语”考生加收少语文考试费。考试费由考区招办收齐后,按每考生每科次16元缴省招办。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费、外语口试费由青海师范大学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考生基本信息代码

  (此通知须全文转发并向社会公开,广泛宣传,不得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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