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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4/4/29 22:57:36 浏览次数:

依据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情,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形式 科目

  使用教育部统一命题,实施新课标方案。

  3+x考试方式(“3”为语文、数学、外语,“x”为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

  文史类: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合卷)。

  理工类: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合卷)。

  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

  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对口高职:语文、数学、英语,本省命题,每科满分各为150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未合格的中职毕业生(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文化课考试按对口高职编排。

  “民考民”考生分藏汉双语、蒙文两类。这两类考生的民族汉考(MHK三级)由教育部命制,满分为150分。

  藏汉双语考生的数学、综合科目提供藏、汉文对照试题,由考生自行决定用藏文或汉文答题;藏语文由本省命制,满分为150分,用藏文答题。

  蒙文考生除外语、民族汉考外,其余科目为全蒙文试题,用蒙文答题。

二、考区 考点 考场

  (一)全省共设33个考区: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湟源县,城东、城中、城西、城北区);海东市6个(乐都区,平安、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县);青海油田1个;玉树州1个;果洛州1个;黄南州2个(黄南州、尖扎县);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县);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县);海西州6个(德令哈、格尔木市,都兰、乌兰县,大柴旦、茫崖行委)。

  (二)考场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确保作弊防控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等全程正常使用。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三)全省统一编排考场,每考场30人;座位设置为单人、单桌、单行,桌斗背向考生、间距80cm以上,按7+8+7+8或5×6格式排列,“W”形分布,考场前门第一个座位为1号。省招办负责统一打印《准考证》、考场考生信息对照单、考场编排表、考生座位桌签。

  每个考场2名监考员,每5 个考场安排1 名流动监考员。每个考点设1-2个备用考场。

  三、考生

  (一)考区招办和考生所在学校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省内应届高中毕业生的诚信教育由所在学校负责,对往届高中毕业生、省外借读高中毕业生的诚信教育由考区招办负责。

  高考前,对考生重点进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宣传、教育,采取灵活多样和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践行诚信考试,拒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等行为。

  (二)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才能进入考场,参加文化课、专业技能考试以及特殊类院校的生源选拔。

  《准考证》由考区招办盖章并塑封后生效。准考证号共9位,各位数字含义分别为:

  第1位:考试类型(1-普通类考生 4-体育类 6-艺术类 9-高职、单招)

  第2位:考生分类(0-汉族考生 1-少数民族 2-藏文 3-蒙文)

  第3-4位:考区代码

  第5-7位:考场号(文科 101-499、理科 501-899、高职 901-999)

  第8-9位:考生座次号(01-30)

  (三)已经被高校确定正式录取的保送生、单考单招生不发《准考证》、不参加高考。

  高考时,严禁考生穿校服进入考场。

  考前考生熟悉考场时,只准许考生到达考场门口,不准开门进入考场。

  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考试时,原则上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确因特殊情况(如腹泻等)须离开考场的,由1名与考生同性别流动监考员全程陪同,其行踪必须在监考员的视线掌控中,严防考生借机收、发信息。

  每科开考正常后,监考员对照考生本人与其座位桌签、《准考证》、《身份证》照片进行仔细核对,严防冒名考试或替考。

  (四)对考生在考试中的违规行为(违纪、作弊、扰乱秩序),由监考员做好详细记录,由考点负责事实认定(主考和2名监考员签名),由考区招办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做出处理后,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四、组织管理

  按照安全、公平、科学、规范的考试原则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招委会是本辖区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以及考生资格审查、标准化考点日常维护和升级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

  (一)充分发挥各级招委会在统筹协调、综合治理考试环境方面的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与招委会成员单位协调配合,落实本地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完善联动保障机制和责任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问题报告制、过程督察制和追究问责制。

  (二)考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招委会的领导下,组织管理、实施本考区的考试工作。

  设立考区委员会,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考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由公安、保密、纪检监察、无委会、工商、电力、城管等与考试直接相关联的部门负责人组成。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高考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招委会主任聘任。主考由考点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考点设立考务组、视频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

  (四)层层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岗有所责、责有所究的招考工作治理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招考工作实际,认真梳理目标任务,细化阶段性工作规程,落实工作责任。高考前,省招委会主任与市、州招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市、州招委会主任与所辖考区招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考区招委会主任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考点主考签订目标责任书;考区招办、考点主考要严把选聘、培训考务(监考)人员关,并与所有考务(监考)人员签订责任书。

  明确四个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即: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考生资格审查、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由政府负责,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试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务管理由招生考试部门负责,招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考试实施由考点主考负责,考点主考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根据招考工作岗位职责和对每个人的分工要求,逐级、分别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把招考工作各项职责落实到岗到人。

  (五)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有关考试招生政策的宣传信息,由教育部、省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发布。要进一步优化招生宣传服务,创新宣传形式,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做好高校招生政策宣传、咨询;及时回应处理考生关切,适时发布招生预警,畅通考生申诉渠道。考试期间,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温馨考试环境,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

  (六)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公布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考务人员选聘培训考核

  (一)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监考员由小学、初中教师担任,严禁高中教师参与(含辅助岗位),高考期间禁止高中教师进入考点。同一考场监考教师应来自不同的学校。

  监考员及其他考务人员由考区教育局、招生办和考点主考选聘。严格执行《选聘条件》,兼顾年龄结构、身体状况、男女搭配,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考点主考对本单位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负管理责任。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二)加强对涉考人员的全覆盖式逐级教育培训。结合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同时加强考务操作规程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考风考纪监管等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工作职责、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技能、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或聘请专业负责同志进行。

  (三)考区(点)及时更新考务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务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责任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四)巡视员、监督员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派督考员、巡视员、纪检员监督、检查辖区或同级考区考试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同级教育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考点监控工作,对整个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填写监督记录。

  省招委会从省属高校、教育厅机关、考试管理中心聘请(抽调)并向各考区派遣巡视员;省招委会成员、省教育厅领导联点巡查。

  州、市招考委向辖区考区派遣巡视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并负责在考区之间互派监督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

  考试结束后,巡视员、监督员、纪检员向同级招委会、教育局、纪检委汇报巡视、监督监察情况。

六、考试安全防范

  各级招委会和有关单位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一)由考区落实考试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制,精心部署,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考试违法犯罪行为,严密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确保考生、考场、考试绝对安全。

  各级招考机构都要成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因地制宜,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的工作预案,做好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

  (二)在注重试卷安全保密和考场安全管理的同时,高度关注各种不稳定因素对高考平稳实施可能造成的潜在威胁或影响。对涉考重点场所、部位,包括考生集中食宿场所、考点、考场、消防通道、应急避险场所等进行严格细致的专项检查,排除隐患。

  (三)强化考试安全防范:

  1. 考生进入考点时,由教育、公安(武警)、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安排专人利用安检门等专门设备,对进入考点的工作人员、考生进行扫描检查和危险品、违禁物品拦截检测,严禁考生携带违禁物品(照相、摄像、扫描设备和涂改液、修正带等)、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进入,严防作弊器材流入考场,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2. 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在考室门口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做扫描检测,确认考生没有携带通讯工具、违禁物品后方可准许进入考场。

  3. 考试过程中,无线电管理部门在考点内实施监测并对可疑信号进行压制;考场内开通无线电信号屏蔽仪(每考场1-2台,开机前特别注意要拧紧天线),外语科目在听力考试结束后再开通;监考教师利用电子狗探测考场内是否有可疑信号,对异常情况做重点观察,对携带、使用作弊工具者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七、试卷安全管理

  试卷运送、分发、保管以及答卷回收、运送、保管等全过程各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执行。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办,省招办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一)考区到省招办试卷收发站领取试卷时,由考区招办主任亲自带队、持单位介绍信(注明押运人员的姓名、身份、车牌号码等内容)、3人以上(含公安1名,着警服)在规定时间领送。

  (二)试卷分发时要当面点清,严格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由分发人、接收人当面清点并详细记录交接的科类、数量、时间、地点等,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各负其责。

  (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试卷在保密室存放期间,值班、巡逻人员不得少于4人(含公安或武警)。任何情况下试卷和考生答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在考试当天中午确需在考点存放、保管的,需报经省招办批准,考点必须设立保管场所并安排包括公安(武警)和考区招办干部在内的人员值守。

  (四)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个人擅自接触试卷、处理试卷包装等。

  (五)考试期间,严格按照规定启用备用试卷(卡),拆封全过程须由考点主考、副主考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并签字确认。考后由省招办负责回收、清点。

  八、试卷运送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试卷运送和考试专用车辆安全。确保考试用车安全设施齐备。选聘认真仔细、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考试用车司机。对司乘人员携带的液状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搭载无关人员或物品。

  (一)运送试卷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GPS/ GPRS或RFID等技术设备,教育考试机构能够随时监控到试卷运送情况。试卷运送到达目的地后,录像由当地教育纪检监察和公安人员共同立即回放,并填写情况登记表。

  (二)严格执行试卷运途报告、长途驾驶员接替换休制度。路途较近的考区(2小时之内)在试卷到达保密室、清点装箱完毕后向省招办报告;路途较远的考区,押运人员必须每两小时向省招办电话报告一次所处位置等情况。

  试卷上车后,在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必须持续不间断到达目的地,人、卷、车不分离,不准在中途停留休息;押运人员在车上就餐,并提前做好随车饮食准备。因交通限速,行程较远、时间较长的考区,原则上要求配备两名司机轮换驾驶,或者安排一名司机在中途等待接替,坚决禁止司机疲劳驾驶,确保车辆、试卷、人员的绝对安全。

  (三)试卷从保密室到考点的运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年度考务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招委、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试卷从考务室到考场之间的运送,必须设置封闭式专用通道(拉隔离线或用涂料标线),由同考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携带,全程同行通过专用通道直接进入考场,且将全程锁定在视频监控或管理人员的视野范围内。

  (五)考试结束答卷回送时,仍然按考前试卷运送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

九、涉考(密)人员监督管理

  细化和明确重点岗位的职责,采取一岗多控、人技联防等措施,监督工作执行情况。加强对涉考(密)场所及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试卷流转过程的双岗或多岗监督,试卷交接必须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进行无缝对接。

  (一)凡是与当次高考试卷运送、保管、分发、回收等环节相关联的人员(含试卷押运、监考、考务人员、考生)都属于涉考(密)人员。涉考(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招生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未发生过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人。

  (二)教育行政部门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行全过程的保密工作,并与考区招办负责人、考点主考共同负责对本考区(点)招生考试涉密人员的选聘、考核、管理,对本考区(点)招生考试涉密人员的考前警示教育,抓好本单位回避制度的落实。

  (三)强化涉考(密)人员的责任。层层、人人签订责任书,政府对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点及相关工作人员、考点对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逐层签订考纪责任书。涉考(密)人员逐一签订安全保密保证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惩治失职渎职行为。强化涉考(密)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对不负责、不尽责、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失密、泄密等严重后果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追查到底,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试卷保管、分发场所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实行回放查看、报告制度。完善考点监控室工作要求,由纪检监察人员对整个监控情况做监督,填写监督情况记录。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必须由纪检监察、招考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组成。监控录像由纪检监察部门即时回放并填写《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进出场所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保密室监控录像每隔6小时进行回放查看(每天4次:0点、6点、12点、18点);在试卷分发场所完成试卷分发工作后,立即对分发全过程做回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各种视频监控资料不得由任务执行者回放、审看。试卷管理和考试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严禁涉考(密)人员工作期间饮酒。

  十、考风考纪管理

  将考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与日常清理整顿相结合,严厉打击有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及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一)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井然有序。在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的基础上,强化技术防范,人防、技防、物防并举,严防、严管、严打并重。严查、严控违禁物品、作弊器材流入考场;严查替考、冒名考试等行为;严防群体性违规事件发生。

  (二)加大对个别考风考纪薄弱地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力度,采取增派巡视员和考务管理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并提前进驻等措施,切实加强考风考纪。

  考试期间,监考员不得自行离开考场,确因特殊情况须走出考场或报告有关考务事项的,监考员要走近并面对视频监控镜头举手或向楼道值班人员招手示意,视频监控员或楼道值班人员立即向考务管理人员报告,即刻派遣流动监考员接替或转报反映的问题。

  (三)开展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对互联网高考有害信息的监控,发现有害信息及时上报。

  (四)考前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十一、视频巡查和监控

  考区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建立和完善身份验证系统、防控作弊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考试期间,省、市州、考区、考点都要启动联调考务指挥平台和标准化考场系统,实施视频监控和巡查。组成由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视频监控组(4-6人)。各考点视频监控组在考务管理平台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对试卷运行全过程及各考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从考生进场、试卷发放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考生离场、答卷回收时段全程录像。

  每个考点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3名以上视频监考员,负责技术保障和视频监考工作。

  视频监控室内必须安装1部固定电话,由视频监控员负责接听并及时将上级监控部门发现、指出的问题向值班领导汇报,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一)考前,系统管理员做好考务平台管理系统设备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调整网上巡查系统的监控范围,与上级考试管理机构连通测试网络图像传送;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并做好记录。每天的考试全部结束以后,系统管理员对当天的监控录像做一次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

  (二)考试期间,视频监考员在考点视频监考室内,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通过网上巡查系统严密观察各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考室内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系统管理员、视频监考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不得擅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

  (三)考试全部结束后,对录像资料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逐级核查、逐级把关、逐级负责。6月16日前考区将录像资料按科目、考场分类存储,报管辖区市、州招考办(青海油田交省考试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处),做好回放审查和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十二、可疑信号监测和压制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部际联席会议部门分工职责,高考期间,无线电管理部门承担对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内可疑信号的检测和压制任务。

  高考前,省招办协调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向部分市、州支援或派遣流动监测车和技术人员,由市、州招考办指定需重点检测的考区;市、州招考办协调本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向管辖区考区派遣流动监测车和技术人员(向西宁市四区各考点派遣监测车和技术人员的工作,由西宁市招考办负责协调和对接)。

  十三、司铃控制 考试情况报告

  (一)每科开考前,由考点统一发布时间,由监考人员在考场核对考场挂钟的显示时间,不准确的立即调整。

  每科开考前、考试结束前两个时段,考点必须安排1名副主考在司铃控制室进行监督。

  (二)高考期间,要逐级、真实、准确、及时报告高考情况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是:市、州招考办负责向省招办报告所辖考区的考试情况,即:每考完一科报一次(外语听力考试结束后15分钟内增报一次)、违纪作弊人数每日18:00前报一次(按考区、科目、违规类型报)。逐级报告的内容必须经本级招考部门负责人确认。

  省招办与市、州招考办、各考区招办之间的工作联系、信息报告等,通过“青海招考管理群”(QQ群)进行,各级招考办在管理群中的QQ必须处于开通状态并有专人值守。

  十四、外语听力考试

  外语听力与高考外语科目考试同步进行。先考听力,后作答其它试题。严格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考外语听力考试工作的通知》(青招委〔2012〕10号)执行。

  (一)播放设备及工作人员

  1. 集中播放。避免因使用磁带放音机后各考场开机瞬间不同步,造成考室之间声音交错,相互干扰影响考试。

  2. 考区在考前要组织专家,对听力播放设备及备用设备进行严格检测、试听,调试到最佳运行状态,确保能够熟练操作和播音质量。专家组对听力设备作出测试评价和签名手续。考区招办于5月20日前向省招办上报听力设备检测合格使用报告。对经过检测、试听、调试好的播放系统(含通往考室的线路和考场内的扬声器),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对总控室进行密封、实行两把锁分开管理,严禁非专业人员接触播放设备。

  市、州招考委、教育局对管辖考区听力系统的建设、设备检测、试听、调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3. 听力开考前,总控室内除设备操作员外,还必须有一名副主考进行监督,核验播放内容;安排2名以上相应语种的专业教师做监听;配备1—2名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人员,出现异常问题时及时处理。播音室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和电磁干扰,无线电信号屏蔽器、手机等容易引起电磁干扰的设备必须关闭。听力考试正常结束后再开启无线电信号屏蔽器等。每个考点至少配备2盒以上听力磁带。

  4. 考试期间,必须确保电力供应;监考员要密切监听音响效果并保持考场内绝对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如发觉异常需要及时处理,必须做到脚步轻微,不影响考生。期间,巡视员和其他考务人员禁止在考场外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考场。

  (二)监考员、考生注意事项

  1. 如果监考员发觉本考室的听力设备或音响效果有问题,应轻轻走到考室门口,招手示意流动监考员至跟前,低声告诉情况,快速转报考点主任或考务负责人,严禁神色慌张、紧张忙乱、高声喊叫。

  2. 听力进行中,考生如果对音响效果有意见,必须举手示意,但不准出声,待监考员走近时低声告诉本人意见,然后继续答题。监考员必须对考生反映的意见及过程做好记录,并及时通过视频监控镜头前举手示意,告知流动监考员转达给考点主考。

  如同一考场内有3名以上考生或不同考场考生反映同样的问题,待听力考试结束后,主考通过监考员通知考生先作答后面的试题,考区招办向省招办快速报告,并立即召集考区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在考试全部结束后重新播放听力。

  充分做好听力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和紧急处置准备。一旦出现问题,必须立即上报省招办,在没有得到省招办明确决定前,不得让考生离开考场(自愿放弃者由本人写出书面保证后可以离开考场),如出现问题后不及时上报,造成处置延误及由此引发不稳定因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 在外语科目考试的整个时间段内(6月8日15:00—17:00),如果考生没有举手提出对听力音响效果的问题,考试结束、离开考场后提出的任何意见均不予受理。

  4. 因原音磁带中的灌(读)音语速而导致的音质、音色等问题,不能作为质量事故认定。

  十五、考试结束后的试卷(卡)及磁带管理

  考区(点)要严格按照规定领、送试卷及答题卡,并严格执行保管、上交、销毁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一)考试结束后,试卷及草稿纸按科类、考场、座位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装入原试卷袋密封后由考区保存。并在试卷袋封面标清考区、考点、考场、准考证起止号码,以备后查,保存期半年以上。

  (二)答题卡(含空白答题卡)、考场记录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记录单、考试违规情况记录单、启用备用试题(卡)记录单、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回放情况记录表等按照规定、要求、时间上交省招办。

  (三)外语听力磁带由考区招办封存半年以后销毁;民族汉考(MHK三级)试题卷和听力磁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销毁和签字手续。

  (四)备用试卷、卡袋要上交省招办检查,密封经检查无疑后再退给考区。

  (五)开启了备用试卷、卡袋的考区(点),要报送《启用备用试卷、卡袋情况登记表》。无备用试卷、卡启用报告和登记,但却被启封的,要追究问责。

  十六、评卷 成绩公布

  评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领导,省属高校承担。实施网上阅卷。

  省招办对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具体事宜负总责。省招办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坚持公平、规范、科学、准确、安全的评卷基本原则。

  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中学教师、教研员参与。

  评卷期间,对答卷保管、扫描、评卷等场所和关键部位、环节实施无死角视频监控并全程录像。

  高考成绩在省招委确定了最低控制分数线后,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布,考区招办负责向考生分发考生成绩单。

  十七、招生计划

  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管理。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编制本校招生来源计划。教育部负责汇总高校报送的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下达给省招办,省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来源计划,与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相关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向社会公布。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分送、调整、执行管理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我省的来源计划及专业目录在高考成绩公布前由省招办汇总编印后公布。

  录取时,严格按照教育部分送的来源计划招生,未经教育部分送公布的计划不允许招生。我省执行只顺扩不点招。接受顺扩计划的原则是,招生院校在我省的生源充足、志愿内落档的高分考生较多;高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加顺扩计划,省招办依据考生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原则以及顺扩计划数投档。

十八、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其他须知等。所有高校的《招生章程》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上查阅。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十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第呈现

  在投档录取时,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作为考生高考信息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在省内中学就读高中的考生(含省内往届高中毕业生)的等第信息由省招办负责从学业水平考试库中直接衔接;省外高中借读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第,在考生填报志愿时一并填写,由报名点负责录入电子库。报名点录入的成绩等第必须与考生借读省(市、区)提供的省级纸介质表格中的等第完全一致(由考区招办负责核对)。

  二十、志愿填报

  高考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依据分数,参考高校《招生章程》、体检结论、招生计划、成绩,自愿选报学校及专业志愿,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表》和《复征志愿表》。

  军队、公安(司法)类院校的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志愿填报之后进行(另发文)。

  填报了外语专业志愿的考生,要参加由省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回族、撒拉族等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注意了解选报院校中是否有“清真”食堂,以免报到后造成餐饮困难。

  生源不足时一律实施志愿复征。开学之后,专科批次不补录。

  考生志愿以电子信息为准。考生和家长对自己的志愿电子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签名确认,并对结果负全责。

  定向招生计划如因生源不足要复征志愿时,“服从调剂”志愿以复征志愿信息为准。

  同一院校中的民族班、预科班、普通班计划分别填报志愿,不能在三种计划类型之间平行填报“双跨”志愿,采取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方式。

  省内高职院校面向青南地区定向招生专科计划,在省招委确定的投档线以上,由考生自主选报志愿。生源不足时,由定向计划生源地的州教育行政部门或招考办负责补充。

  二十一、建档

  纸介质档案由考生自带到高校。

  (一)纸介质档案主要材料:《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检表》、《志愿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注册表》(含所有注册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

  《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存。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或在省内县与县之间迁移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市区)公安局的户口专用章。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考区招办负责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对篡改、套印迁移手续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在户口簿上变为“直系亲属”或将原迁入身份证号改变为青海身份证号的,不予录取,后果由变更部门承担。

  (二)高考生的电子档案内容包括报名(含政审意见)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第信息、参加国家级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

  电子档案内容与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录取

  高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一)高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级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录取时,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高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投档的资格。正式录取的考生不换录。

  (三)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四)我省按照以下顺序分批次录取:

  1. 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公共安全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师范类(含民族班、预科),航海类,体育类,艺术类,港澳院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小语种,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2. 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定向:提前单独录取院校的本科定向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本科)、西藏大学面向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定向招生计划。

  3. 第一批本科:“985”、“211”工程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4. 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5. 省内院校民族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市一区五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6. 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7. 提前专科:艺术类、体育类、公安类专科,专科院校民族班、预科、藏汉双语班,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班。

  8. 提前专科定向:提前单独录取专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专科)。

  9. 普通专科:本科院校中的专科班、独立设置高等专科、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等。

  10. 省内高职院校面向青南地区定向招生计划。

  二十三、照顾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港澳院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按实际考分投档录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提供省归国华侨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要提供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

  2. 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3. 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4. 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5. 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二)少数民族考生:在向国家部委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投档;在向地方省属高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35分投档,给西宁市、海东市少数民族考生增加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三)对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二十四、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普通文史、理工、体育类: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文史、理工、体育类:①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的: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②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的:(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的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等学校的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蒙文文史、理工、体育类:(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生: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统考成绩。

  对口高职:语文+数学+外语+(照顾分× 3 /5)。

  二十五、录取确认

  高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统招、定向、保送、单考单招、对口高职等)标注录取类型后,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增补或调整计划。

  省招办核准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新生名册(《录取审批表》)。

  考生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查证自己的录取结果或《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

  二十六、艺术类招生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加强对艺术类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除教育部允许可单独组织校考、不编制分省计划的艺术类院校外(含国家部委所属院校),其余院校须认可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否则其自行组织的校考、确定的录取名单我省均不予认可。

  (二)同一考生在上述多所院校参加艺术类校考并取得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到考区招办填写《青海省艺术类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录取时,省招办严格按照考生填写的志愿顺序投档。考生被正式投档之后其他高校才发来的预录取名单,我省不予认可、不改投档案。

  (三)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全国统一考试。

  (四)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它批次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但中职毕业生(即“三校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否则不予录取。

  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招生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招生计划填报志愿、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类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

  (五)艺术类考生不能在两个以上不同的艺术类专业之间平行填报双跨志愿,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二十七、体育类招生

  (一)体育类考生专业技能考试合格后要填写《体育专业考生登记表》,装入考生档案。

  体育类考生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

  (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并达到我省确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志愿以考区招办统一上报的志愿信息为准。

  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三)体育专业技能考试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以文化课成绩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二十八、自主选拔录取

  自主选拔录取是由教育部批准可自主选拔录取学生的试点高校(目前为90所),面向学科特长突出、具有创新潜质考生的一种选拔方式。其录取人数一般只占每个高校当年本科招生计划的5%以内。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学生参加高考后,省招办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教育部公示的高校入选考生名单及录取优惠分值严格审查考生投档资格(具体分值详见招生院校章程)。

  二十九、特长生招生

  特长生分为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

  艺术特长生,是指部分院校面向中学招收的在声乐、器乐、舞蹈、戏剧、书法、绘画等方面具有艺术特长的非艺术类考生。招生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以内。获得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在录取时享受适当的降分录取。录取后学习的不是艺术类专业,但必须加入学校的艺术团体,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学校的文艺排练和演出。

  体育特长生(也称“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报考普通院校非体育专业但有体育特长的学生。拿到了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书的考生,在文化课考试成绩上会享受到优惠,一是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体育特长生,录取时成绩在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就可以进入报考的高校;二是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称号之一的考生,可以不参加全国高考,只参加招生学校举行的文化课单独考试(招生学校对这些学生的文化分数要求较低)。

  三十、保送生招生

  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按新办法执行,具备保送资格的学生由以往的八类缩减至五类。五类考生包括: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得一等奖并被遴选为国际奥赛国家队集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仅可向高校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中高中阶段连续就读、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符合公安部、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公安英烈子女;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生源所在省招办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三十一、高职院校单考单招

  为探索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突出高职教育特色,完善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机制,教育部授权部分高职院校开展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简称高职院校单考单招)。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在高考前完成录取;考生参加单独招生考试,若被正式录取,不允许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单独招生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

  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的生源范围主要为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专业对口)。单考单招的计划纳入高职院校当年由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一般占招生院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上,未完成的计划可转入在之后进行的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中。

  青海省内高职院校实施单考单招的规定和要求,可从各高职院校公布的招生简章中了解。

  三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在我省安排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校(不含国家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要提供招生高校与定向就业单位(具有独立人事权)之间签订的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同一院校的定向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在同一批次录取(不包括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为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和支持贫困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国家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所有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招收农村贫困地区学生,进一步拓宽农村学生就读重点高校升学渠道。

  我省实施这项计划的条件和规则将另行发文。

  自2014年起,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三十四、港澳院校内地招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对象是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分为单独招生院校、按生源计划实施网上远程录取院校两种类型。

  (一)单独招生院校

  院校不作分省计划,采取根据考生的申请、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对考生的“面试+外语口试”等条件基础上的录取方式。单独招生院校的报名办法可通过网络查询或从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中了解。单独招生的院校有: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人大学、珠海学院,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二)按生源计划实施网上远程录取院校

  和内地高校一样,采取由院校作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省招办公布院校在青招生计划和要求,高考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委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的方式。招生院校有: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港澳院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按考生实际成绩投档录取。

  三十五、免费师范生招生

  为了促进教育发展与教育公平,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须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确保有编有岗。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免费师范生招生在提前单独录取本科批次进行。

  三十六、信息管理

  招生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其他有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招生考试信息的绝对安全。招生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办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招生考试信息。严禁考生信息被非法泄露、售卖或考生志愿被他人非法操控。

  (一)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完善信息承诺、审核公示、档案管理和违规惩处四项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信息管理系统,使信息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高考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情况,考试情况,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考生志愿情况等。考区对信息的采集与处理工作要严格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做到准确无误。

  (二)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数据库,不再接受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确认的信息承担责任。

  (三)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可靠。考生基本信息和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同一天提交(另文通知),严禁考区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人员(包括中学信息管理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集统计甚至泄露、操控、篡改考生志愿信息,否则将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处理。

  三十七、资格审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四部门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负责;对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一)考生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省招委“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规定审查。

  (二)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其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市、州招考办做好协调,制定落实本地区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并对辖区考区的审查工作把关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的考生进行核查。

  (三)要重点审查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等考生的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将户口从省外迁入青海后,又在青海省内州、县(市、区)之间进行迁移,从中变更并隐瞒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和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划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考生资格协查工作。

  对考生的高考信息,要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库(或省外借读高中生注册库)、往届生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进行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假冒我省居民、往届毕业生、中途缀学学生的身份在青高考。对发现的违纪违规人员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在落户时变更为“直系亲属”的考生不予报考,责任由变更部门承担;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库中为省外身份证号,高考库中改为青海省身份证号的,必须提供家长、考生从内地迁入青海的准迁证、迁移证,否则不予报考。

  (四)依据《收养法》有关条款以及省招委“青教招委字[1987]018号、[1988]002号、[2000]0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此类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款,即: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被收养人亲生父母双亡。高考报名时,还必须要按照省招委上述三个文件中的规定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 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证明(家长单位、县区级计生部门分别出具);

  2. 考生亲生父母双亡资料(原籍公检法部门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文件);

  3. 考生亲生父母原单位证明;

  4. 户籍迁移手续(公安部门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5. 《收养证》以及公证手续。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从省外将本人及其与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达到省招委“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后,方准参与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

  (五)资格审查时发现的假户籍、假迁移等材料不退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搭桥户、空挂户、空挂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做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规定做处理,档案材料不退还。

  (六)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考生所在中学(应届生)、考区招办(往届生、省外借读高中生)未严格审查,考生报名、志愿填报等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七)享受照顾加分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学校、考区在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后才取得的加分资格,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

  三十八、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要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 对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与处理。

  2. 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考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对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处理。

  (二)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依据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应条款认定和处理。

  三十九、附则

  (一)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考务工作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二)《主考、副主考职责》、《监考员职责》、《考试实施程序》、《考试规则》、《试卷保管、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见教育部201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附件。

  (三)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在高校规定的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四)本《细则》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五)各市、州、各考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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