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并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体检时间由考区招办决定。体检工作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执行。
(注:体检中取消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简称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体检表中的“肝功能”所对应的“转氨酶”栏目不能为空)
体检工作由考区招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并对其所下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无效。
体检结论要告知考生本人(分别给考生查看体检结果),以免因结论错误导致招生录取落选。录取过程中,如须对体检结论有疑考生做复查,由省招办确定终检医院做最终裁定。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残障情况,否则被录取后造成高校强制退学或开除,责任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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