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管理职责
5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市、县(市、区)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55.市、县(市、区)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委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分类招生考试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履行公开和监督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4)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7)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8)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9)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56.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省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省招委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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