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招生经费 56.各市、县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57.保障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所得报酬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根据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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