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一)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对两代以上(含两代)聚居在藏的少数民族考生(含区外进藏工作的藏族干部、职工子女)实行单独划线。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含师范类)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报 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1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08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4)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2009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
(5)我区往届生参加普通高考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执行。报名按下列要求办理:
1)三年来,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经各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的可以报考。
2)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往届生,报名时,须提供高一至高三完整学籍档案材料和高中毕业证书。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区定居的外国侨民,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拉萨市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但二者不得兼报。
(二)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二代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历证明、学籍(或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
2.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军警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自治区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其他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确认的方式报名。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载填写《2012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户籍审查表》(登录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219.151.33.12下载,以下简称“户籍审查表”),持本人户口卡、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招生办进行户籍审查,签章确认。
在校就读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报名号和密码;其他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和报考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领取报名号和密码。所有考生必须持户籍审查表方可领取报名号和密码。
4.在校就读考生的报名信息可由学校(或单位)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或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5.其他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6.今年我区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学院、格尔木、成都设立考点。
个别因特殊原因须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招生办申请借考。地(市)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
成都考点不受理限报考生借考;西藏民族学院考点不受理非西藏民族学院附中学籍的应届考生及限报考生借考。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格尔木考试不用办理借考手续。
7.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所在地(市)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代为确认时还须提供电子照片(240像素×320像素,浅蓝底色,jpg格式)。如果考生只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没有现场确认,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8.在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务费;往届毕业生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按藏发改价格[2007]897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25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0元,借考费150元,外语口试费每生15元,体育、艺术类考试费每生30元。
(三)报名时间、地点
1.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间为3月15日至21日,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22日至31日,逾期不予办理。
2.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各地(市)招生办,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
3.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部门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4月底前在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4.各地市招生办、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各类照顾政策、各类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5.自治区招生部门在5月10日前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返回各地(市)招生办。
6.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及面试
(一)考试科目
1.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或汉语文和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2.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藏语文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3.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由国家统一命题,藏语文由国家授权我区命题。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及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4.“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必须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5.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一律在拉萨参加考试。
6.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试题由自治区招生部门命制,由各地(市)招生办组织测试。
7.凡使用“汉语文”试卷的考生必须考“藏语文”,其“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作为“语文”成绩。
8.除外语和藏语文外,其他各科均使用汉语文字答卷。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均为汉语文字试卷。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另行公布。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
1.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须参加专业加试。
2.艺术专业考试按《关于做好我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体育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部门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面试
特殊院校或专业招生需要面试的,须报自治区招生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托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面试工作须在招生录取开始前完成。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2.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细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体检
1.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科学、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信息由考生参加体检所在地(市)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成都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萨市招生办负责。
4.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6.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考生的身体条件需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
7.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8.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普通高等学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及上一年被高等学校按志愿录取却不入学报到的记录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考生必须具有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4.各地(市)招生办须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5.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组建、管理,建档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6.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7.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市)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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