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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西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时间:2021/4/30 22:05:27 浏览次数: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1.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条款执行。

  2.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3.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进入考点,否则视为违规。考场统一配发2B铅笔、签字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用品。

  4.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条款执行。

(三)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7号)《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国发〔1986〕108号)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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