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生档案
8.考生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
9.各办班学校负责详细比对校验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校考生电子档案库。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各办班学校须按照所在省(市)的标准和要求采集考生纸介质档案,同时还须按《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2号)要求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纸介质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电子档案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纸介质档案递送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各办班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介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
11.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打印《西藏自治区2024年区外西藏高中班(校)考生录取成绩志愿表》,由考生本人签字并加盖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公章后由工作人员装入考生档案(也可采取补档的方式)。
12.因档案缺失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录取的,由考生本人或建档学校(单位)承担责任。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政治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1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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