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招生章程
3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区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要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区内高校按照教育厅要求,按时上传招生章程待核定申请材料。
3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均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33.我区所属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自治区招生办。自治区招生办将汇总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未按时在“阳光高考”平台传送招生章程或其内容不全、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定、与国家及我区规定不符而产生的有关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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