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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考场规则篇
时间:2023/6/5 22:48:49 浏览次数: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进入考点须通过安检门检查,进入考场应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

  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钢笔、黑色碳素笔、圆规、无封套橡皮和塑料透明直尺、三角板、量角器、透明文具袋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有医院证明。

  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所有考试科目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停考1—3年。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领到答题卡、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按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试题内容有关问题。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四、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五、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外语科目(英语除外)考试14∶45后禁止考生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六、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试卷、草稿纸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考生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视为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八、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英语科目考试不得提前交卷)。提前交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待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经同意方可离开,未按规定擅自离开考场视为违纪。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须在考点规定区域休息,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方能离开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十一、特别提醒:有组织作弊的行为;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如有以上情况的考生请在考前主动退离考场,考试开始一经查出,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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