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的通知》(赣教考字〔2019〕3号)的要求。我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以下简称“高考体检”)工作即将展开。《江西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扫描图像将作为考生电子档案之一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为确保《体检表》信息完整准确,现就规范填写《体检表》中各项内容通知如下,请及时转发各县(区)招考办,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主动协调体检医院严格执行。
一、《体检表》中由考生填写的说明
(一)《体检表》中“既往病史”项须由考生如实填写,如无既往病史,请在“□”内填“1”,如有既往病史,请在“□”内填“0”,并在空白处注明既往病史及目前状况。
(二)该项内容关系到考生的诚信问题,如果填写内容不真实,院校有理由退档及不予录取。
(三)填写方法举例如下:
1.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曾在地市级医院确诊,不需要手术 (应有医院诊断证明) ,现生长发育良好,体育测试达标。
2.曾患肺结核,经系统治疗后,现已痊愈。
3.主要脏器做过较大手术,应注明何时、何处、做过何种手术,目前状况如何。如:1995年在江西省人民医院做房间隔缺损修补术,术后恢复良好,体育测试达标。
(四)没有既往病史者,则在栏内填“无”。
(五)“残疾考生”是指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属上述范围的考生,在既往病史栏内描述残疾部位,有残疾证的考生请注明残疾证号。
二、《体检表》中由体检医生填写的有关项目的说明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高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进行认真的高考体检,对考生体检如实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要求在体检表上认真填涂相关栏目,所有检项的结论一律由体检医师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有关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一)关于“眼科”栏的填写
1.裸眼视力:视力规定统一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测量,记录方式采用5分记录法。裸眼视力在4.9(含)以下,需测量矫正视力并如实填写“矫正视力”和“矫正度数”栏,不得空缺。
2.色觉正常者:不做单色识别能力检查,即“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栏的“□”无需填写。
3.色觉异常者:进行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能识别某单色者在该单色后面的“□”内填“1”,不能识别者填“0”。
4.“眼病”栏:如无眼病,请填“无”;如有眼病,请填写具体异常所见。
(二)关于“内科”栏的填写
1.血压测量单位规定统一使用mmHg(即毫米汞柱)。
2.肝或脾正常:在肝或脾后面的“□”内填“0”,在性质后面的“□”内填“1”。
3.肝或脾大时:请在肝(脾)后面的“□”内写上超出肋下的厘米数,如性质为I度,在性质后的“□”内填写“1”;如性质超出I度,在性质后的“□”内填写“2”。
4.“其他”栏:如无疾患,请填写“无”;如有疾病,请填写具体异常所见。
(三)关于“肝功能”栏的填写
1.转氨酶正常:请在“转氨酶”的“□”内填写“1”,同时须在“转氨酶值”栏内填写转氨酶的具体数值,并在“其他”栏填写“正常”。
2.转氨酶不正常:请在“转氨酶”的“□”内填写“2”,同时须在“转氨酶值”栏内填写转氨酶的具体数值。如考生已进行B超等检查,可将结果填入“其他”栏内。
(四)关于“医师意见”栏的填写
参加高考体检的医生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在各科检查医师意见栏内给出各科体检意见(填写数字:1合格,2专业受限,3不合格;《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疾病为体检不合格内容,第二部分为专业受限内容);并在“检查者”栏和“医师意见”栏内签全名(若二者同属一人则在医师意见栏签全名即可),以示负责。
(五)关于“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的填写
1.各体检单位应指定专人核查《体检表》各项记录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并根据各科医师意见及体检结果在“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 栏准确给出考生体检结论。在“合格”“不合格”“专业受限”“专业不宜”4个选项框及具体对应《指导意见》项目须用黑色签字笔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不得遗漏,并在规定区域加盖体检医院(体检站)蓝色墨迹单位公章或体检专用章,避免对体检结论信息方框造成污染。
2.“合格”“不合格”栏只能二选一,不得同时填涂。
三、体检结果与选报志愿
要及时让考生知道体检结果,特别是“专业受限”或“专业不宜”的考生,避免选报了受限制的院校或专业,《指导意见》的第三部分为考生不宜就读的专业,要提醒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同时要认真查阅不同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如:民族、性别、身高、体重、视力等)的补充要求,尽量选择身体条件不受限的专业填报,以便考生能够顺利地被理想的高等学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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