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试经费
51.各市、县(区)招生考试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52.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53.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各地可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教育考试考务经费开支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20〕15号)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各地应积极将教师参加高考命题、监考、评卷等工作纳入继续教育,计入学时,折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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